店長是第一責任人價格標識 降價促銷商品使用專用價簽
各超市要嚴格執行《物價法》等有關規定,自覺規范商品價格管理。要加強店內商品價簽的監督檢查,做到價格標識內容齊全,標識內容與實際相符,貨簽對位。各超市要對降價促銷商品使用專用標價簽或價目表,如實說明降價原因,標明原價和現價。標價內容要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識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費用;不得利用虛構原價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價格手段,以及利用返券(卡)方式、虛假優惠折價等價格欺詐行為開展促銷活動。超市要建立起價格督察員巡視制度,定期定時對店內商品價簽進行巡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價格、工商等部門加強檢查,對發現價格欺詐行為的,要嚴肅處理。
促銷經營 “最終解釋權”不能當借口
各超市舉辦促銷活動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信息,明示促銷期限、方式和規則、促銷商品范圍等內容。活動期間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超市舉辦重點監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銷活動,促銷時間不得少于連續3個營業日,不得限制消費者購物的數量和時段。對舉辦重點監管的生活必需品以外商品的限量促銷活動,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名稱、品牌、規格和數量。連鎖超市統一促銷應當明示各門店促銷商品的數量。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如實、準確、完整記錄促銷活動前、促銷活動中的價格資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促銷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的,以及附加條件等內容的,其文字、圖片應當醒目明確。促銷活動明示的格式條款,所規定的內容不得與法律抵觸;不得拒絕消費者的咨詢。
促銷安全 建立“7日前報告”制度
超市主要負責人要對促銷活動安全全面負責。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現場秩序維護和人員疏導措施、車輛的停放和疏導措施。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以國家法定假日、開張紀念等名義舉辦的促銷活動,或者舉辦連續營業時間超過16小時的促銷活動,應當在促銷活動開始7日前,將促銷活動的期限、方式和規則、促銷商品的范圍等情況,向所在地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接報后,要由專人負責,及時跟蹤掌握情況,并做好應急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