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諸葛亮“依法治國”答網友非常感謝網友“何處清凈天”的提醒,“法治”與“法制”確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如果我在某個地方搞混了,請明確指出,以便改正。不過我還要多說一句:“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以法治國”是真正的、嚴格意義上和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它要求:一,所有的“法”,都只能是全體公民的“約法”(全民約法或社會契約);二,約法的目的,首先是保證公民的權利(是“權利”,不是“權力”);三,約法成立之后,任何人都不能凌駕于此法之上,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樣一種“法治”,在中國古代社會是不可能有的。因為:一,中國古代社會所有的“法”,都是統治階級制定的“王法”,不是全體公民的“約法”;二,他們立法的目的,首先是保證帝王的“權力”,而不是公民的“權利”(何況中國古代也沒有“公民”,只有“臣民”);三,在執行“王法”的過程中,君與臣、官與民,甚至父與子、兄與弟,他們享受的待遇都是不同的,“法辦”皇帝就更不可能,談不上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歷史與文化之局限,沒有人能夠超越,諸葛亮也不例外(比方說他連法正都“法辦”不了)。所以,我只會說諸葛亮“依法治國”,不會說他“以法治國”,“何處清凈天”網友怕是搞錯了。
但是,諸葛亮能夠“依法治國”,已經十分了不起。因為在那個本質上“非法治”的時代,就連這一點也往往做不到。諸葛亮卻不但做到了,還做得非常好,陳壽的說法是“用心平而勸誡明”。“用心平”就是公平,“勸誡明”就是公開。公平、公開,也就公正。這是他為我們留下的寶貴遺產,必須高度評價,充分肯定。至于其中的問題,我在書中和節目中都有交代,不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