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brand)一詞最早來自于古代斯堪的納維亞人(現挪威和瑞典)的詞匯“brands”。意思是點燃。
起初,品牌(brand)只是一種標識,目的是區分財產的歸屬權或產地,大約在距今4000年以前,標記被用在出租的畜生或奴隸身上以示所有權。在美國,直至19世紀初,標識仍被作為羞辱的標記用在逃犯、奴隸、流浪漢、竊賊或狂熱的異教徒身上。
距今3614年的中國商代就開始用“烙刑”來識別罪犯,在距今904年的宋朝就發生過著名的“林沖刺配滄州”故事,當時的統治階級也是通過采用臉上刺字的方式,這些都是最早期“品牌”符號歷史。
品牌做的比較好的幾個例證,例如:寶潔、飛利浦和福特是企業真正運用品牌的三始祖。1837年創建的寶潔公司,起初就是生產肥皂和蠟燭的廠家,在市場品牌化的驅動下,寶潔公司得以全面的提升和發展。包括1891年創建的飛利浦、1903年創建的福特公司都是品牌化進程的推動者和受益者。
如今,這三大品牌都已經超過了百年,同時,它們在各自的市場領域一直占據著不可動搖的地位,這些都得益于品牌的持續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