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決的種類:
1、雙方協商
2、第三方調解
3、民事訴訟
二、醫院對醫療糾紛的經濟評估:
1、賠償金
2、醫院的其他成本
鑒定費、訴訟費、律師費、人員成本、必要開支、信譽損失
3、患者的其他成本
人力成本、鑒定費、訴訟費、律師費、貨幣成本、必要開支、信譽損失
三、醫院該如何決策:
1、預期輕微責任或低額賠償
消極應對。
2、預期主要責任或高額賠償
爭取調解。
3、醫鬧
決不讓步。
四、醫院的訴訟策略:
1、訴訟種類
現行法律制度下,通過訴訟讓醫院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方法:經過醫療事故鑒定,確認為醫療事故后再處理。
這是一種最常見,最正規,也是大多數人包括患者和法官潛意識里最能接受的做法。
第二種方法:經過司法鑒定,確認為醫療侵權后再處理。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可申請司法鑒定,用司法鑒定報告的形式,確認醫療單位是否構成侵權。
2、兩種訴訟的區別
第一種: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事故----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賠償。
第二種:司法鑒定----醫療侵權----依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賠償。
3、兩種訴訟區別的本質就是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鑒定的區別
(1)啟動程序不同:醫療事故鑒定是由屬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啟動鑒定程序,基本上屬于衛生行政部門的內部鑒定。而司法鑒定是獨立于衛生行政部門,鑒定機構是屬于“私營”性質的社會組織,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或單方申請,由法官啟動。
(2)鑒定人員組成不同:醫療鑒定人員由屬地省級醫學會組建省級醫學專家庫,地市級醫學會組建屬地的市級醫學專家庫,鑒定人員是醫學專家,基于上都是醫療機構“內部人”。而司法鑒定人員是由司法鑒定機構所聘請的法醫,不在醫療機構任職。
(3)鑒定的組織者不同:醫療事故鑒定由當地的醫學會負責組織,并承擔鑒定事務,司法鑒定組織者是當該機構自己。
(4)鑒定的過程不同:醫療事故鑒定主要鑒定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有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過錯行為,而司法鑒定主要鑒定醫療機構有無過錯,沒有限制條件,無論醫療機構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只鑒定過錯。
(5)鑒定的監督機制不同:醫療事故鑒定的監督:一是由屬地的醫學會對鑒定專家進行資格審查,二是屬地衛生局對專家出具的鑒定文書進行審查,三是屬地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再次組織鑒定。而司法鑒定的監督主要是當地的司法局。
通過比較,我們是容易得出,司法鑒定要比醫療事故鑒定對醫療機構不利的多。
4、兩種訴訟的賠償標準差異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