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本案中,造成交警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司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而是抗拒、阻礙交警的執法,因而,本案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構成“妨害公務罪”。
2、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本案中,司機駕駛車輛(無疑是在使用著一種暴力)拒不執行交警的指揮,強行左轉,阻礙交警執法,并拖倒交警致其死亡。該情況本應構成妨害公務罪,但妨害公務并造成公務人員重傷(不冶)的情節與“故意傷害罪”的情節存在“競合”,我國法律規定應擇一重罪罰之,應該,本案應以較重的罪——故意傷害罪來追究司機的刑事責任。
3、關于刑期,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司機的刑期應在十年以上。至于會不會是無期或是死刑,筆者認為不會,根據筆者目前所知悉的公開報道,司機并沒有看見交警“抓住”其車門,而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七十三條“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二)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手臂等伸進車輛駕駛室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四)堵截車輛應采取設置交通設施、利用交通信號燈控制所攔截車輛前方車輛停車等非直接攔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攔截車輛行進方向的行車道上攔截車輛”之規定,交警“抓門”的行為并不符合規范,這也是造成交警死亡后果的(較小的)“合力”。因此,若司機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交警家屬經濟損失,筆者認為司機有可能會被處以十二年左右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