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規定周科榮老師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國家稅務局對于發票的管理規定,加強公司內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發票購入嚴格遵循國家稅務局制定的相關政策,由財務部派專人去稅務局購票。
第三條 公司發票只允許本公司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嚴禁超范圍使用、轉借、轉讓、代開、買賣、偽造、涂改、撕毀、挖補、拆本和單聯填寫發票。
第四條 經辦人開具發票,須在財務部開票申請簿上按要求登記,并附上相關合同和收款情況。收款情況以財務收款記錄為準。
第五條 財務部開票人員開具發票前須仔細核對經辦人在開票申請簿上所做登記與經辦人提供的合同、收款情況,核對無誤后,方可開具發票,并蓋發票印章。
第六條 發票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戶名稱、項目、數量、單位、金額等。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
第七條 當發票因開列錯誤發生廢票時,須完整保存作廢的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
第八條 當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時,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第九條 發票使用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若發票丟失,須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第十條 公司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受到稅務部門處罰,將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