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初的資本投入者,或說股東,同時也是經營者。這兩者之間的利益是一致的。股東利益也是經營者利益。因此股東利益第一和唯一。
2、當股東與經營者利益與職工(被雇用者)利益發生沖突時,股東開始關注兼顧職工利益。于是許多國家有了保護職工利益的法律。如德國、日本。徳國甚至沒有股權的職工代表(或工會代表)也會進入董事會或管理層。
3、當有了職業經理人的委托代理制之后,二八定律讓職業經理人有了特殊的地位,也有了對職業經理人的股權、期權激勵機制。
4、當股權上市并多樣化時,又出現了“內部人控制”的問題。經理人可能控制企業,并用操縱財務與股票的手段謀求利用激勵機制的不合理、不合法利益。如“安然“事件。于是許多企業取消了股、期權激勵。重回股東利益第一。
5、股權自由交易中,也可能出現大股東操縱和利益輸送的問題。因此法律更注重保護所有股東利益一律平等,尤其要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兼顧經理人與職工利益。
6、許多企業的創立來自于經理人。他們用自己的智慧和技術,提出了創新的概念。并用他們的優勢去吸引投資者。此時,大多數投資者是財務性投資,因此最核心的是保護擁有創新想法和專業技術的經理人。于是又有了“毒丸計劃”的法律。
市場競爭讓企業形態不斷變化,股東、經理人、職工之間的關系也隨各種情況不同而變化。有資本說了算的,也有創業經理人說了算的。資本與經理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的成為企業成敗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