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距離不夠 造成兒童觸電
1事故經過
因某鄉政府機關配電變臺線路妨礙鄉政府新建辦公樓的工程施工,鄉政府于2008年5月8日向供電所提出申請,要求移動政府院內的變臺。5月10日,該鄉供電所組織人員對該變臺的位置進行了移動,對原10kV進線進行了改道處理,使10kV線路通道內小學圍墻的相對高度與線路間的對地安全距離縮小。經實測,該線路4號桿和5號桿之間裸鋁線對地最小距離為2.6m,對小學圍墻最小距離為1.2m。當時供電所人員雖然發現了這一問題,但未采取任何措施。8月12日,一名小學生在圍墻上玩耍時觸電,造成輕傷。
2事故原因分析
(1)作為縣級供電公司派出單位,鄉鎮供電所未經公司領導、生產技術部同意,無視規程規定,便擅自更改轄區10kV線路走徑,私自移動配電變臺位置。這在施工初期的組織措施中已是違反了安全施工要求,無組織,無紀律,盲目蠻干,是事故發生的主觀原因。
(2)施工人員未認真執行施工現場勘察測量制度,事先對變臺位移后10kV線路走徑相應變化所帶來的不利因素考慮不周、重視不夠,對新布網的線路走道內現有建筑物(如小學的圍墻)根本沒有認真察看測量便盲目施工。建成線路明顯不合格,這條帶隱患運行的線路在實際上為事故發生提供了物質條件,造成了事故發生的直接客觀原因。
(3)對安規執行不力,人為制造嚴重的安全隱患。架空線路與建筑物的垂直距離10kV不應小于3.0m,而供電所人員在施工之初心中無數、施工之中漠然無睹、施工之后更是極端麻木。線路架成后,供電所也未報上級電力主管部門進行審核驗收,就私自投入運行。
(4)有關人員未發揮任何安全職能。如果說在施工之初由于技術水平低而對此情況始料不及的話,在施工過程就應發現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但在施工結束后,明知線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卻未認真履行安全員或供電所負責人的職責,提請供電所乃至縣供電公司安檢部門及時整改處理,也未向該小學提出通知,更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或暫時隔離設施。
3對事故的思考和建議
設想一下:如果縣供電公司對電力線路施工管理工作嚴格管理,就不會出現這種私自施工現象;如果安監部門從設計到施工再到驗收投運過程中嚴格把關,不做盲人瞎馬夜臨深淵之事,嚴格落實施工“三措一案”,就不會發生線路帶病運行的情況;如果供電所人員恪盡職守、工作認真負責、技術業務水平好、思想認識端正,也就不會一錯再錯架設這樣的“豆腐渣”線路;如果供電所人員在發現安全隱患后,能夠及時整改,也不會使該線路傷人。筆者借此機會提出一點建議:供電企業應重視學校安全用電管理,應定期不定期地去各學校檢查用電情況,整改用電隱患,并采取多種方式向廣大師生多宣傳電力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常識,為廣大師生營造安全、良好的用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