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吸引海外和留學人才來惠創業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鼓勵、吸引海外和留學人才來我市創業和服務,更好地建設科學發展惠民之州,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外和留學人才引進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領導下進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海外和留學人才的資格認定、信息咨詢、政策落實、服務協調等工作。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二章 引進范圍和方式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海外人才是指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相當于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港澳臺和外國籍人才。
留學人才是指國家公派、自費出國學習并獲得國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出國留學者,以及在國內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學士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或學習滿1年以上,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實踐人員。
第四條 我市重點鼓勵引進的海外和留學人才:
(一)在海外獲得博士學位或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技術職務的專家學者;
(二)掌握我市電子、石化等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基礎產業的核心技術,或擁有獨立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成果領先、能夠填補國內空白,并具備良好市場潛力和產業化條件的科技創業領軍人才,以及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三)在世界500強企業中擔任過中級以上管理職務,精通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善于經營管理,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專家。
第五條 來惠創業(工作服務)方式:
(一)到我市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高等院校和其它經濟組織工作;
(二)來惠創辦、承包、租賃各種經濟實體、研究開發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或以自己的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資金、實物投資等形式創辦或合辦各類企業;
(三)應聘來惠擔任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技術顧問或咨詢專家;
(四)來惠開展學術交流、科研合作、技術開發等項目;
(五)以其他形式為惠州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三章 創業優惠待遇
第六條 海外和留學人才來惠后,可申請進駐我市高新技術創業園區或海外(留學)人才創業園區,前兩年可免費取得園區提供的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辦公場地或生活公寓使用權。
第七條 海外和留學人才獨資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八條 海外和留學人才創辦的企業由市科技主管部門優先推薦為高新技術企業,所進行的高科技產品研究優先推薦為高新技術項目。被省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市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市科技主管部門可優先給予立項支持。
第九條 海外和留學人才創辦的企業自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一次性貸款貼息補貼。補貼標準:3年內合計貸款利息超過10萬元的,在海外和留學人才引進專項資金中安排經費給予貸款利息發生額20%的補貼,貸款貼息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條 按照《惠州市名牌名優產品和馳名著名知名商標獎勵辦法》(惠府辦〔2009〕87號)的規定,海外和留學人才創辦的企業新獲評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的,由市財政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獲評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的,由市財政各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獲評惠州市名優產品、惠州市知名商標的,由市財政各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并以市政府名義頒發獲獎證書。
第十一條 對海外和留學人才創辦的有發展潛力的高科技企業,可優先申報省、市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扶持。
第十二條 被列入中央“千人計劃”和廣東省“領軍人才”的海外和留學人才,在中央、省財政給予的資金支持的基礎上,市財政一次性給予80萬元的配套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 海外和留學人才興辦評估、咨詢、顧問等中介服務機構或第三產業的,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海外和留學人才投資領域,除國家禁止的行業外,其他行業適當放寬。
第十四條 本市事業單位引進海外和留學人才屬于本規定第四條鼓勵引進范圍,如用人單位無編制空額和崗位職數的,可申請增加事業編制和崗位職數。
第四章 生活工作待遇
第十五條 海外和留學人才來惠暫未落實接收單位的,其人事關系可在市、縣(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免費代理。未落戶的,可辦理《廣東省居住證》享受本市居民待遇。隨歸配偶、子女或國內隨調、隨遷的配偶及子女的戶口可優先辦理入戶惠州城市戶籍手續。
第十六條 對符合《惠州市加快引進和開發使用高級人才優惠政策規定》(惠市委發〔2008〕45號)規定范圍的博士等高級人才,按該規定給予一次性住房補貼和高級人才月津貼。對被列入中央“千人計劃”或廣東省“領軍人才”并已落戶的海外和留學人才,市財政一次性給予每人住房補貼10萬元。
第十七條 屬于本規定第四條鼓勵引進范圍的海外和留學人才配偶的就業問題,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負責解決,用人單位確實無法解決的,可報所屬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推薦就業。
第十八條 屬于本規定第四條鼓勵引進范圍的海外和留學人才的子女需轉入本市公辦小學、初中學校讀書,戶籍沒有遷入本市的,享受本市戶籍人員義務教育政策,就近安排到教學條件較好的學校就讀;轉入本市公辦高中學校讀書的免收擇校費。
第十九條 屬于本規定第四條鼓勵引進范圍的海外和留學人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可以不受來惠工作時間、出國前職稱和任職時間的限制,按本人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我市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文件的精神,予以評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條 屬于本規定第四條鼓勵引進范圍的海外和留學人才出入境來去自由,優先為其及其配偶子女辦理多次往返通行證等有關手續。
第五章 服務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設立海外和留學人才引進專項資金,專門用于海外和留學人才的引進和創業扶持,啟動資金為2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鼓勵各縣(區)、各高新區、開發區和有條件的企業、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建立海外(留學)人才創業園區,并結合實際依法制定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建立海外和留學人才登記備案制度。海外和留學人才應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由市人力資源和保障部門發出相關證明文件后,方可享受相關優惠待遇。屬《惠州市加快引進和開發使用高級人才優惠政策規定》(惠市委發〔2008〕45號)規定范圍的博士等海外和留學人才應到市人才辦登記備案,方可享受有關高級人才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 實施海外和留學人才跟蹤服務計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相關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專項走訪、座談等活動,及時掌握海外和留學人才的相關信息,及時幫助協調用人單位和引進人才遇到的實際困難。
第二十五條 實行獎勵制度。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海外和留學人才優先列為市管拔尖人才,優先推薦參評市突出貢獻人才獎,優先推薦為國家、省舉辦的各類優秀人才評選活動人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組織、科技、財政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規定研究制定《來惠創業的海外和留學人才資格審核實施細則》和《惠州市海外和留學人才引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實施細則,明確具體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