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7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后,新當選的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會見中外記者時談到:
“……這次改革方案核心是轉變政府職能,當然也是簡政放權。如果說機構改革是政府內部權力的優化配置,那么轉變職能則是厘清和理順政府與市場、與社會之間的關系。說白了,就是市場能辦的,多放給市場。社會可以做好的,就交給社會。政府管住、管好它應該管的事。機構改革不易,轉變職能更難,因為它更深刻。
我經常在地方調研的時候,常聽到這樣的抱怨,辦個事、創個業要蓋幾十個公章,群眾說惱火得很。這既影響了效率,也容易有腐敗或者叫尋租行為,損害了政府的形象。所以必須從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入手來轉變政府職能。現在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還有1700多項,本屆政府下決心要再削減三分之一以上。
不是說政府有錯位的問題嗎?那就把錯裝在政府身上的手換成市場的手。這是削權,是自我革命,會很痛,甚至有割腕的感覺,但這是發展的需要,是人民的愿望。我們要有壯士斷腕的決心,言出必行,說到做到,決不明放暗不放,避重就輕,更不能搞變相游戲。”[1]
2013年5月13日上午,國務院召開全國電視電話會議,動員部署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工作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發表講話,再度強調:
要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和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精神,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把該放的權力放掉,把該管的事務管好,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把政府工作重點轉到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上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轉變政府職能的突破口,是釋放改革紅利、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的重要一招,今年要開好頭。一要以簡政放權穩增長。市場主體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是經濟發展內生動力的源泉。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打開轉變政府職能這扇大門,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創造力,這是不花錢能辦事、少花錢多辦事的“良方”。要最大限度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一般投資項目和資質資格等的許可、審批,切實防止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二要以簡政放權推轉型。把穩當前和增后勁結合起來,加快體制機制創新,使企業和產業在公平的市場競爭中優化升級,為轉型提供“源頭活水”。三要以簡政放權促就業。……[2]
總理說得非常好。
在勞動人事立法中,存在同樣的問題,即有些不該管的事情,政府還是喜歡管。
以企業實施特殊工時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3]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隨后,勞動部頒布了《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4],各省市也相繼頒布了各地的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細則[5]。
問題出來了:符合規定崗位條件要求的企業,相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到底是批準還是不批準其特殊工時的申請?不批準,說你行政不作為;批準了,變成了走走過場,失去了審批的意義;甚至一不小心,還把某些勞動爭議轉化為了員工與勞動行政部門之間的矛盾。
再以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須事先通知工會[6]為例,新《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7]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
最后這句話是重點,也是問題。“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會”,意義是什么?是為了讓被解雇的員工在找用人單位麻煩時,用人單位能給員工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我們已經通知區總工會了,他們沒意見”來轉嫁矛盾么?
再舉一個最新的例子,2012年年底頒布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8]將原《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再看其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述條件,對于勞務派遣公司來說,門檻高么?再次退回到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老路,搞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了。這種行政許可,除了增加“權力尋租”的機會,降低市場效率,增加糾紛外,能解決什么問題呢?
當然不少部門也變得越來越務實,在立法上我們也看到了些可喜的變化,如:
《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辦法》(京勞社資發〔2003〕157號)[9]第十五條:……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不辦理審批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 4號)[10]第十二條:“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只不過,這樣的變化,來得少了些,也慢了些。
關于勞動立法:政府能不管的就不要管,管多反失。
參考資料
[1]見搜狐網:https://news.sohu.com/20130317/n369142549.shtml。
[2]見新浪網:https://news.sina.com.cn/c/2013-05-13/190127109025.shtml。
[3]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并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4]該辦法同《勞動法》一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5]如2005年《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明確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權限的通知》、2005年《蘇州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2006年《上海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等。
[6]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3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7]該條例于2013年1月15日經由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重新修訂,并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8]該決定于2012年12月28日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并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9]該文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現已更名為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03年12月9日頒布,并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10]該司法解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