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融資,主要有兩種手段,一是債權融資,而是股權融資,二者有很大的區別。
公司進行股權融資的過程中,許多投資人既想投資當股東,獲取超額利潤,又怕擔風險,于是在投資做股東的同時,約定公司必須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紅利,而創業者股東缺錢,對此往往只能同意。這就是股權與債權不分。
股權,享有分紅的權利,在公司解散時還可以分配剩余財產,同時對公司享有控制權利,也就是說,可以在股東會上投票,但是當公司虧損的時候,不但無法享受分紅,還可能血本無歸。債權,不論公司盈虧,都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約定還本付息,但是無論公司盈利再多,也只能是按約定獲得利息,同時不享有對公司的控制權利。
問題:股權與債權不分發生糾紛
股權與債權部分,往往發生糾紛,投資人看到公司盈利頗豐時,便要求股權,看到公司虧損,轉而要求債權。公司創業者相反,當公司盈利狀況良好時,只希望支付投資者本息,而當公司虧損時,希望投資者一同分擔。在法律上只認一個,不能二者兼得,只要是約定無論公司盈虧都要保本保息的,一般都認定為債權。這會讓那些在公司發展良好時想分享股權的投資者失望,也會讓那些在公司虧損時希望投資人分擔的創業者理虧。
建議:
1、約定明確,保存履行憑據
明確約定股權或者債權。股權,最好簽訂出資協議,進行工商登記,計入股東名冊,簽發出資證明書;債權,最好簽訂借貸合同,收執借條、收條等收款憑證。
現實中,股權操作往往沒有這么規范,但是投資人至少應有兩方面的證據,一是表明出資成為公司股東的證據,包括所占股權比例,二是實際向公司出資的證據。實踐中投資人常常將出資款打給公司實際控制人,風險很大,因為個人和公司完全是不同的法律主體。如果只方便打給個人,最好也由要公司出具收到出資款的收據,個人作為經辦人簽字。如果是由個人打收條,必須注明是替公司收到出資款。否則,你很難證明你向公司出資了。
2、三種思路解決投資人降低風險的需求
對股權和債權的問題,如果我就只是給你這點建議,意義不大。規范,誰都會說,可是生活中的確有一些難題需要解決。
現實中,首先是創業者需要錢,需要有人投資。正如馮侖所說,錢的特性是“懶饞占奸滑”,有錢人不想動,很懶,但是還饞,隨時想將錢變更多的錢,想占便宜,而且特別奸,江湖上那點道道,啥沒見過?還滑,一遇到風吹草動,比誰都跑得快。
創業者費勁九牛二虎之力,好不容易說動投資者答應投資,投資者勉強同意投資,但是由于錢的“懶饞占奸猾”,債權投資不行,回報太低投資人沒興趣,回報太高創業者受不了,而且法律還有限制性規定。股權投資,對公司的價值和前景心存疑慮,創業者如何提供保障以促成投資?
筆者提供三種思路供大家參考:
第一種思路是約定分紅優先權。全體股東簽訂協議,給某投資者以分紅優先權。如:“簽約各方一致約定,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內,如果公司每年可供分配的利潤達不到投資額的20%,由丙方優先以其投資額的20%為限分紅,剩余部分由其他各方按持股比例分配;如果公司每年可供分配的利潤達到或超過投資額的20%,所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
注意,分紅優先,并不等于保證最低分紅。如果公司盈利太少,連丙方的20%不夠,則丙方有多少分多少,如果公司沒有盈利,則丙方一分錢的紅都沒有。只不過,在盈利不足一定水平的情況下,丙方優先。即便這樣,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資人的權益,而且表現出創業者的巨大誠意。
第二種思路是約定債轉股。即首先簽訂借貸合同,確定為債權,并在合同中約定,在符合約定的條件時,投資人(債權人)有權將債權轉為股權,并約定持股比例。這樣,投資人既保證了收取本息的權利,又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變為股權,分享公司發展后的巨大收益。
這種方式要注意三點:
其一,這并不是二者兼得,沒轉股之前,就是債權,不享有股東權利,轉股之后就是股權,不再享有債權人權利。
其二,這樣的約定,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相當于增資擴股的法律程序)。借貸合同是跟公司簽訂的,但是要么附上股東會決議作為附件,要么全體股東在協議上簽字表示同意。
其三,債轉股的登記比較麻煩。2012年1月1日以后,國家工商總局《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有所改觀,但是債轉股登記需要評估、驗資等一系列手續。也就是說,債權評估值可能跟雙方約定不一樣,怎么處理,需要進一步約定。此外,可以考慮以股權轉讓而不是增資擴股的形式登記債權人股權。
第三種思路是約定股權回購。也就是首先確定為股權投資,完成投資入股的法定程序,同時,投資人與主要創業者或公司實際控制人簽訂協議,約定在一定條件下,投資人有權要求創業者或實際控制人以一定價格收購其股權,以降低投資人的風險。這有點像是股轉債。這里說的主要創業者或公司實際控制人往往也是股東,如果不是,或者表面上不是,最好經其他股東一致簽字同意。
注意:在現行公司法框架下,有些學者認為,這樣的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股東應承擔的權利義務,是規避法律規定的行為,依法當屬無效。筆者認為在法律上應當有效。理由有三:第一,從主體上,這是股東之間的協議,沒有要求公司盈虧保底,與公司無關;第二,這樣的約定,不影響公司的資本,不影響債權人權益,法律不應干預;第三,簽約人都是股東,不違反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這相當于一份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合同,判定為無效沒有法律依據。
當然,法律不是黑白分明的。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法律人,包括律師、法官,基于同一部法律和同樣的事實,理解不同,結論不同,讀者理當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