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K來電,公司老板決定將其在國內的一些資產清理出售。一棟有電梯和中央空調的4層樓廠房,把稅金也加上去,協議價格應該是多少,不太有譜。
按照中國稅法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在購進時都沒有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那么現在出售,是不是合并在廠房和土地使用權一起繳納營業稅呢?K是這樣計算的,房產和土地使用權購入原值為500萬,現在價值為4000萬,而中央空調和電梯預計售價300萬。如果都按照5%的稅率來算,需要繳納營業稅(4000-500+300)×5%=190萬元(本文省略附加稅,下同)。
K又提到稅法上關于混合銷售的概念,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就是混合銷售行為。出售電梯和中央空調肯定是應該交增值稅的,而出售房產和土地使用權是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兩類資產并在一起銷售,應該是混合銷售行為吧?她們公司是從事貨物生產和銷售的企業,如果按照這個說法,這項混合銷售行為又應該交增值稅。K問,她們公司這次出售資產的行為到底該怎么繳稅?
首先,這項資產出售行為并不屬于通常所說的混合銷售,該公司的行為只是同時出售兩種適用不同稅目和稅率的資產,并不是企業正常經營過程的混合銷售行為。所以,不需要合并在一起繳納增值稅。
按照中國稅法規定,企業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銷售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于不動產的,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企業必須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及土地使用權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該企業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及土地使用權的銷售額。因此,該企業出售的土地使用權和廠房,應該按照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而出售的中央空調和電梯,應該繳納增值稅。
K聽到這里叫了起來,中央空調和電梯的適用稅率是17%,當時雖然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又不能抵扣。現在如果按照17%交增值稅,那稅負也太重了。又小聲咕噥了一下,如果300萬為銷售價格(不含稅),增值稅就要交300×17%=51萬呢。太重了,太重了!
這樣可愛的學生讓我忍俊不禁:K同學,你去看一下我上周的一篇文章《舊貨的稅問題》,其中談到的問題跟你的情況有些類似。但是你們公司的情況,按照稅法規定屬于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稅法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由于中央空調和電梯在購進時是用于建造不動產,因此按照規定進項稅是不能抵扣的,你們企業也的確沒有抵扣,所以這兩類固定資產在出售的時候,可以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繳納增值稅。經測算,該企業這次打包轉讓資產的行為,出售廠房和土地使用權繳納營業稅175萬元,出售中央空調和電梯繳納增值稅6萬元,這比K最初計算的合并繳納營業稅的情況少繳稅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