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規范員工招聘錄用程序,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證公司各部門各崗位能及時有效地補充到所需要的人才,以促進公司更快地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適用對象
公司所有招聘員工。
第3條 權責單位
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員工的招聘工作。
第4條 招聘錄用的原則
公司招聘堅持公開招聘、平等競爭、因崗擇人、擇優錄用、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原則。
第2章 制訂招聘計劃
第5條 公司成立招聘組負責對人員進行篩選,其小組成員至少由3人組成,分別為人力資源部人員、用人部門主管、公司領導或聘請外部人力資源專家。對于不同的招聘人員,其面試考官的人員構成是不一樣的,具體內容如下表所示。
第6條 對于中高層管理人員及公司所需的特殊人才,面試考官一般由人力資源部經理、總經理、外部聘請的專家組成,總經理擁有對其錄用決策的最終決定權。
第3章 招聘需求
第7條 招聘工作一般是從招聘需求的提出開始的,招聘需求由各用人部門提出,其主要包括:需要多少人,需要招聘什么樣的人,將在什么時候需要他們等內容。
第8條 各部門、下屬子公司根據業務發展、工作需要和人員使用狀況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員工招聘要求,并填寫人員需求申請表,報人力資源部審批。
第9條 突發的人員需求。因新增加業務且公司內現缺乏此工種人才或此工種人才不足時,應及時將人員需求上報人力資源部。
第10條 儲備人才。為了促進公司目標的實現,需儲備一定數量的各類專門人才。例如大學畢業生、專門技術人才等。
第4章 招聘渠道
第11條 公司招聘分為內部招聘和外部招聘。內部招聘是指公司內部員工在獲知內部招聘信息后,按規定程序前來應聘,公司對應聘員工進行選拔并對合適的員工予以錄用的過程。外部招聘是指在出現職位空缺而內部招聘無法滿足需要時,公司從社會中選拔人員的過程。
第12條 內部招聘。所有公司正式員工都可以提出應聘申請,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推薦優秀人才或提供優秀人才的信息,對于內部推薦的人才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但不降低錄用的標準。
第13條 外部招聘。外部招聘的方式主要有通過招聘媒體(報紙、電視、電臺)發布招聘信息、參加人才招聘會、職業介紹所等。
第5章 人員甄選
第14條 簡歷的篩選。招聘信息發布后,公司會收到大量應聘人員的相關資料,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對收集到的相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對初步挑選出的合格應聘者,以電話或信函的方式(面試通知書)告知他們前來公司參加下一環節的甄選。
第15條 筆試。根據招聘的實際需要,可在面試之前對應聘者先進行筆試,筆試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般智力測驗、專業知識技能、領導能力測驗(適用于管理人員)、綜合能力測驗和個性特征測驗。
第16條 面試。面試一般分為初試、復試兩個環節,根據招聘職位的不同也會有第三輪甚至第四輪的面試環節,這種情況一般適用于對公司中高層人員的招聘或公司所需特殊人才的招聘。
1.初試,主要是對應聘者基本素質、基本專業技能、價值取向等方面作出一個基本判斷。
2.復試,根據第一輪面試結果,人力資源部對符合空缺職位要求的應聘者安排復試,主要是對應聘者與崗位的契合度進行考察,如應聘者對崗位所需技能的掌握程度、勝任該崗位所需具備的綜合能力等。
第6章 背景調查
第17條 背景調查是就應聘者與工作有關的一些背景信息進行查證,以進一步確定應聘者任職資格。
第18條 對于經公司甄選合格的人員,在公司決定錄用之前,可視情況對其做相關的背景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員工學歷水平、工作經歷、綜合素質等,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的用人風險。
第7章 人員錄用
第19條 員工錄用通知。對于通過筆試、面試環節的選拔并經公司考核合格的應聘人員,人力資源部在作出錄用決策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其發出錄用通知;對于未被公司錄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也應禮貌地以電話、郵件或者信函(主要是員工錄用通知書)的形式予以告知。
第20條 員工報到與試用
1.報到。被錄用員工在接到公司的錄用通知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公司報到。若在發出錄用通知后的15天內不能正常按時報到者,公司有權取消其錄用資格,特殊情況經批準后可延期報到。
2.試用與轉正。
(1)公司新晉人員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完相關報到手續后,進入試用期階段,試用期為1~6個月不等。若用人部門負責人認為有必要,也可報請公司相關領導批準,將試用期酌情縮短。
(2)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對試用期內員工的表現進行考核鑒定,考核主要從其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三個方面進行。
(3)新晉員工在試用期即將結束時,需填寫員工轉正申請表,公司根據員工試用期的表現作出相應人事決策。
(4)辦理轉正手續,同時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要做好為轉正員工定崗定級、提供相應待遇、員工職業發展規劃等工作。
第8章 附則
第21條招聘工作的總結與評估主要包括如下三項工作。
1.招聘工作的及時性與有效性。
2.招聘成本評估。
3.對錄用人員的評估。
第22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23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定,經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