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該為“紅色水事件”負責
據報載:
那么,誰該為“紅色水事件”負責呢?
首先是滄縣政府。
滄縣政府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別的先不說,就說縣政府每年給建新化工廠年審排污合格這一項,滄縣政府相關領導就應該負有領導監管責任,這是典型的瀆職行為。至于每年滄縣政府相關領導與建新化工廠之間是否有行賄受賄行為還有待司法部門進一步核查。
其次是建新化工廠(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雖然目前建新化工廠正在拆除,但給當地造成的環境污染事實不能因為廠房的拆除而就此完結。本著“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建新公司應該向他們事先承諾的那樣,正真的負起社會責任,不應只是停留在口頭道歉上,要有實際行動。可到目前為止,我們仍然還沒有看到建新公司有任何實質性行動,全國的媒體和老百姓都在期待建新公司盡快采取實際行動,我們繼續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