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消息,海關總署昨日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對于跨境電子商務的監管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
億邦動力網發現,海關56號文中,不少條例值得重點關注。
其中,文件中表示,適用該監管方案的“電子商務企業”是指通過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業務的境內企業,以及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提供企業。
分析人士指出,阿里巴巴旗下天貓國際使用的是香港的域名,更關鍵的是,天貓國際上的商戶也被要求必須是境外企業,那么未來天貓國際將如何應對海關的監管將是一個大問題?!耙院筇熵垏H上的商戶可能必須按照一般進口清關才能合法合規了。”但若按照一般進口清關,則企業除了將無法在享受到行郵稅的優惠,也無法享受到進口試點渠道的便利性。
此外,文件明確區分了貨物和物品的概念,對于兩者將采用不同的監管方案,其中關于貨物的監管將被納入一般貿易的體系。據億邦動力網了解,目前,關于保稅備貨模式未來是否一定要按照一般貿易監管,行業內觀點不一,爭論不休。
同時,文件明確了《貨物清單》、《物品清單》與《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包括個人進出境物品的《物品清單》。業內人士分析,既然個人《物品清單》與報關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是否說明,未來個人也能拿著《物品清單》去辦理結匯,以突破年5萬美金的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