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機決定P2P跑路邏輯
孫毅
全球化戰略經濟學家
聯合國培訓成員UNFAO
人們注意到,近日兩會記者會中,央行行長周小川回答P2P跑路問題時表示,應嚴格監督具有詐騙動機的P2P平臺。
隨著大數據金融的飛速發展,監管措施已經嚴重滯后,導致層出不窮的P2P網絡借貸平臺跑路現象,一再發生。而泛亞事件和E租寶事件,更是嚴重遏制了投資市場的信心與信任。
筆者統計,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全國P2P跑路最多的地區排名如下:
第一名是浙江,29家;
第二名是廣東,28家;
第三名是江蘇,23家。
其中,在2014年10月一個月之內,浙江就有6家P2P平臺共卷走投資人的5億資金,其公示的維權受害投資者已超1000人。
進入2015年,P2P出事變本加厲。2015年1-2月間,全國發生P2P跑路或發生提現困難的數量,高達127家。截至2015年年底,全年出問題的網貸平臺達到896家,是2014年的3.26倍。
實際上,很多P2P平臺,都存在著明顯的詬病和吸金嫌疑,但多都被急于回報,卻不了解投資風險的投資者忽視。如借款和抵押資料模糊不清,發布不切實際的數天高息承諾,擔保不具有法律效力等。投資人亟須擦亮雙眼,仔細甄別投資項目,包括注意項目資料、投資人資料、有無抵押和擔保等信息是否齊全,高度警惕平臺風險。
目前,對于P2P監管,缺少具體法律規定和可操作性的監管手段。因此,面對P2P問題頻出,社會對于P2P的監管呼聲越來越高。
現在適用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原則:本質要求,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總體要求,服從宏觀調控和金融穩定;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處理好政府監管和自律管理的關系(2014年3月24日發布)。
常用的監管方法包括:適度監管,改變一些基本的最低條件;分類監管,對于互聯網金融進行不同類型的劃分;協同監管,減少監管的套利;創新監管,用互聯網技術提高效率;邊界監管,設定業務邊界,包括明確平臺的中介性,平臺本身不得擔保,不得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從而遏制非法集資。
面對不完善的互聯網金融市場,只有法治才能規范市場。因此,最新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出臺,有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對于P2P的監管可以運用大數據監控、負面清單等方式,其法律依據須有可操作性,如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準入和退出規則,具體監管內容,和P2P信息披露規定。
現在的監管手段,缺乏量化和可操作性,以致P2P網貸模式,基本僅靠自律發展,出現了野蠻生長,良莠不齊,造成了金融不平等競爭,甚至促進非法集資發案和跑路事件頻發。
P2P跑路,通常涉及非法集資犯罪,屬于公訴案件,但回款率低是極為普遍的現實。因此,事前監管更有實際意義。
中國大陸還沒有一個像香港、臺灣那樣,由法律確立的非訴訟第三方解決機制,這是目前國內金融消費者保護所遇的最大難題。
P2P跑路為何越來越瘋狂?很重要的邏輯就是,這些人一開始便動機不純。看看出現問題的P2P平臺,運營時間大都不超過1年,就很能說明問題。
經查證,2013年到2014年的P2P跑路平臺,經營1個月就出現跑路的平臺有13家,2個月的16家,3個月的19家。因此試想,對于那些早想出事的P2P來說,如果不跑,才怪!?
面對P2P跑路的惡劣社會影響,2016年1-2月,中央政府嚴令查處P2P詐騙犯罪。各大銀行紛紛終止與P2P合作協議,同時封閉接口賬戶。對于新興金融,投資者提高防范意識,預防為先,更為重要。
字數:1437,時間:201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