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登朝一案鬧得沸沸揚揚,說啥的都有,筆者不去置評,但是從一審判決結果和二審情況看似有商榷之處。
為什么一審判決被告方“感覺冤”?原因在哪里?該案件是典型的潛規則與顯規則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即所謂合理不合法也。
問題的根源出在公司的財務管理和控制制度上!很多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游離在法律的邊緣,對內放開,對外搞活,只要不侵犯了本公司的利益都給予大開方便之門,內部承包、以部門、小組為單位獨立核算廣泛盛行,不論私有、國有單位都在這樣操作,連某些國有醫院都在以科室為單位獨立核算,大家只是在共用一塊招牌而已。
王登朝所在的公司是不是一家國有公司?是不是實行這樣的財務管理辦法?存不存在這樣的操作慣例?有沒有得到公司領導的認可?建議律師去收集這方面的證據,應該可以作為本案翻盤的突破口!具體如何操作本人可以提供咨詢。
通過本案例,大家應該懂得財務管理嚴是愛,松是害的道理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