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勞動合同法篇章中的勞務派遣部分修改在即,在草案中明確規定了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崗位的范圍。超過六個月視為用工單位自己用工。因此很多勞務派遣單位都在積極的應對。用工單位也在急著找辦法。最后好像大家都統一認為崗位勞務外包比較適合自己。因此,現在一部分用工單位開始與勞務派遣單位由最初的勞務派遣協議換成了勞務承包協議。
不管是勞務派遣協議還是勞務承包協議,對用工單位來講其實都是換湯不換藥。因為基本都是想節約成本、編制、控制預算,逃避法律風險。但是,勞務派遣基本都是所有的法律關系都是承擔連帶責任,而崗位勞務承包相比較責任要輕的多。比如最近傳的沸沸揚揚的美達物業與麥德龍公司的崗位勞務關系。因為崗位勞務是承包給對方公司,而不對對方員工進行管理。
法律責任可能對使用單位來說是輕了點,但是第一、成本就急劇上升。如果是勞務派遣關系,員工的工資、社會保險、公積金等勞務派遣發票上可以注明,根據稅法規定是可以不繳納企業營業稅以及企業所得稅。而企業與企業之間簽訂的是承包關系,那性質就不一樣,這個時候發票上寫的可能就是承包費,這樣用工單位打的員工的所有勞動報酬就需要繳納稅收。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還是用工單位承擔。第二、用工單位就無法掌控到派遣單位到底發放了多少勞動報酬給勞動者。筆者上次幫助一個國有企業除了一起這樣的案件。勞務派遣老板說我們的員工薪資都達到了5000元左右,最后從資料上顯示,他把單位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部分也算入了員工的;勞動報酬之內。如果是因為勞動報酬的原因,到最后承包和被承包單位肯定也必須承擔連帶責任。第三、資質的問題。如果承包單位沒有相應的資質,可能也會給被承包單位帶來一些麻煩。
另外,當前本市一些用工單位都在積極使用外地二、三線城市的勞務派遣單位。而這些派遣單位在上海基本沒有公司。這樣根據勞務派遣的相應的規定,基本都是按照注冊地的待遇來進行。比如最低工資、員工的社會保險待遇等,這些如果讓員工維權都需要大量的精力和金錢。崗位勞務如果采用內地的公司,對沿海城市來說肯定會節約一大筆費用,但是如果發生工傷就可能這筆費用就要全部拿出來。最不利的就是勞動者。
因此建議本市有關部門,在不違背國家大法的情況下優化現有的法律漏洞,在保護勞動者的同時也對企業公平公正。最好是不管是承包還是勞務派遣只要勞動關系履行地在上海的,都必須在上海繳納社會保險。因為很多企業不在上海注冊公司,上海的勞動仲裁、監察和法院就對他無可奈何,如果是這樣是否可以全國搞一個聯動機制,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