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德華評說《醫藥代表管理規定》
2009-4-10 全球品牌網 黃德華
在醫藥經濟報上看到一篇《醫藥代表管理規定(草案)》對藥企的影響,才發覺衛生部在2008年10月28日發布了《醫藥代表管理規定(草案)》征求稿。立即通過網絡搜索,好不容易搜索到全文。看過全文后,作為醫藥資深人士與醫生良伴的提倡者,深受鼓舞!美國也正在為醫藥代表的行為立法,使醫藥代表的工作走上真正“宣藥療疾,救夭傷人命”的大道,而不是醫療腐敗的推動者。我國衛生部【2008】27號的《醫藥代表管理規定》,雖然不是法律,屬于部門規則,但對于醫藥健康發展尤其是醫藥代表正確發展有很重要的意義。
該草案中的“第7、8、9、10、11、12、13、14、15、16、17條”非常好,對于醫藥代表的行為給予很好的約束,明確清晰,很有操作性。因為這些規定規范了醫藥代表的宣藥流程、宣藥形式、宣藥內容,明確了宣藥費用和藥品捐贈等的處理辦法。根據這些規定,醫藥代表再也不能送錢、送禮、陪喝、陪唱、陪玩了,醫藥代表只能送藥品的信息,尤其是藥品的藥物治療學知識。醫藥代表再也不允許從事藥品的購銷活動,這些規定的執行將對提高醫德醫風有很大的促進作用,也將促使藥企的營銷模式走向專業化與學術化。藥企要在規定正式出臺之前,及時調整銷售組織結構。建立藥品商務隊伍與醫藥代表隊伍,并采取專業與學術的營銷模式,徹底放棄帶金銷售模式。
黃德華根據自已13年多對這個行業的了解,對這個規定的草案提些修改建議,為造福我國的黎民百姓盡點力量!這個規定有個致命的缺陷:試圖通過醫療機構組織的自我強化管理,通過擴大醫療機構的權利,來解決醫藥代表行賄與醫生受賄問題。如果自我強化管理是有效途徑,那世界上早就無腐敗可反了。把合法宣藥與廉潔行醫的希望寄托在相關組織的自律,那是極為危險的,只能是結果與初衷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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