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代表的社會定位探究(3)
黃德華
2.1.3醫藥代表的行為要符合國家的法律 中國在2006年6月29日修改的刑法中,開始以法治理醫藥行業,醫藥代表行賄要受到刑法判決,醫生受賄也要受到刑法處罰。不過我國的藥品管理法,沒有涉及到醫藥代表,因為醫藥代表不是藥品銷售員。我們國家要加緊醫藥代表立法或藥物知識傳播的立法。如日本的《禮品法》[2]嚴格規定了制藥企業給對方提供禮品的范疇,如果醫藥代表違法參加藥品銷售業務,采用不正當手段促銷藥品,一經發現,將被取消醫藥代表資格,并終生不能從事醫藥代表業務。美國參議院在2007年9月提出一項議案,今后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商將要公開報告它們向醫生提供的幾乎所有酬金和禮品,并把披露報告公布于網站。
2.1.4代表的行為要符合企業的道德觀 藥品是關系到人的生命與健康的消費品,因此藥品營銷對道德有很高的要求。醫藥企業在滿足患者的需求過程中,必須充分尊重患者。既要滿足患者的當前需要,同時又要顧及其長遠利益,醫藥企業必須充分說明藥品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使醫生和患者對藥品有全面的認識,做到合理用藥[3]。
在政府立法與社會道德的要求下,藥企的高層管理者不僅僅要知道什么是合法的,還要以正直、企業良知、消費者長期利益為標準制定企業的道德觀。偉大的藥企在藥品營銷中都堅持道德營銷,西安楊森的保羅·楊森堅持“我寧愿自己生產的藥品一盒也賣不出去,也不容許用任何非道德手段來推銷藥品。” 默克公司的喬治·默克堅持“默克的第一目的是用醫學上的創新造福人類,賺取豐厚的利潤只是圓滿完成使命的附帶結果。”
加拿大的阿瑟.黑利在《烈藥》書中所描述的主人翁西莉雅,在業界被認為是良醫伙伴的典范[4]。西莉雅認為醫藥代表宣講的是治病救人的藥,因此醫藥代表要嚴謹與嚴肅,醫藥代表要有仁愛之心,各藥廠要指定藥德與訓練員工的明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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