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對本公司的采購、生產、銷售整個生產流程中存貨進行數字化管理,完善存貨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成本核算,減少不必要的浪費,杜絕存貨在流轉過程中的損耗和漏洞,分清每一生產工序的物料消耗責任,進一步降低成本,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存貨包括原材料、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半成品、產成品、廢品等。
第三條 本制度的適用范圍為本公司所有涉及到存貨的采購、入庫、領用、生產、加工、銷售等各環節的采購科、技檢科、生產部、銷售部、財務部、倉儲科、生產車間、門衛等。
第四條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部門的各種存貨的生產流轉過程中的內部控制核算必須遵照本制度及其相關的流程圖中規定的手續、流程執行,未經財務經理書面認可,不得隨意變更。
第五條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部門的人員必須嚴格按流程圖規定的程序操作,出入庫單必須按實際數量填列,不得多填或少填。
第六條 銷售部在承接批量大交貨時間緊利潤率較低的訂單時,應在與客戶簽訂交貨合同前,由銷售部牽頭召開由副總、生產部、技檢科、采購科參加的合同評審會,必要時也可邀請財務部等其他部門一起參加評審。銷售部應對每一次的合同評審會做出詳細的會議記錄,包括參加會議各部門人員的意見和建議。經合同評審會評審通過后,銷售部才能與客戶簽訂銷貨合同。
第七條 采購科在采購原材料另配件時必須與配套客戶簽訂采購合同。采購合同可以分為長期合同和附加合同。在合同中應列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商品的質量要求交貨的期限及方式價格及支付款項的時間和方式雙方的違約責任等。如遇合同條款的變更應及時簽訂附加合同予以確認。對于價格條款的變更,應及時報財務經理(財務經理再上報董事長)審批。有的屬于時間緊迫的合同,可以采用傳真確認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 對于采購科采購進來的原材料另配件應通過技檢科檢驗合格后,由技檢科出具質檢單后,倉庫方可入庫。入庫時由倉庫填制入庫單,所列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必須真實、完整,入庫單由倉管員簽名后生效。
第九條 技檢科應及時對待檢存貨進行檢驗,并及時出具技術參數單。對于不合格的貨物應堅決出具不合格報告單。
第十條 每個生產車間(或班組)必須配備生產車間(或班組)流程卡,對各個生產車間(或班組)內的各生產工序進行全程跟蹤記錄。
第十一條 各車間(或班組)領用時必須填制領用單,由車間審批人簽署后連同車間(或班組)流程卡向倉庫領用。倉管員必須按領料單如實發料,不得短斤少兩。在發料后同時在車間流程卡上填上發料數量并簽名確認。沒有發料倉管員簽名確認發料數量的或發料數量涂改后無倉管員蓋章確認的流程卡,屬于無效的流程卡,不作為車間統計生產工人工資的依據。生產過程中的工料廢數量待檢驗后,在收回時由收回人直接在流程卡上蓋章確認。各車間(或班組)領用的多余暫時不用的材料應及時歸還給倉庫并辦理退料手續。
第十二條 各車間(或班組)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如實填寫工序流程卡,如實記錄各工序的生產數、返工數及報廢數。加工完工經檢驗合格后向相應的倉庫辦理入庫手續。
第十三條 各車間每月必須對本車間月末未加工完的半成品進行盤點,并填寫盤點表,由生產統計人員轉交車間核算人員。
第十四條 各車間(或班組)、倉庫之間的交接必須填制出入庫單,做到手續完整職責分明。各倉管員應及時登記庫存日報表,在月末與財務部的月報表相核對。
第十五條 各倉庫應定期對倉庫中的存貨進行盤點,發現升溢或損耗應填制升溢或損耗報告表辦理報批手續。財務部如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參加各倉庫的盤點或直接進行突擊抽盤,以保證存貨的帳實相符。
第十六條 銷售部在通知倉庫發貨前,應填制成品發貨單到財務部辦理審核蓋章手續,成品倉庫的發貨必須取得經財務部門蓋章認可后的送貨單填寫成品發貨單后才可發貨。
第十七條 門衛必須憑發貨單(包括成品、樣品、委托加工產品、外協件退貨)放行貨物,并應相應的核對放行貨物的數量。沒有發貨單一律不得放行貨物。對已放行貨物的發貨單應及時的登記備查簿并定期與財務部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 財務部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成本核算人員,對各車間(或班組)、倉庫的存貨數量進行核算,并根據各倉庫報送的出入單,每月編制各倉庫的月報表與各倉庫進行核對,各倉庫在收到財務部的月報表經核對如發現不符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要求與財務部核對。財務部相關人員應及時與不符倉庫核對,以保證帳實相符。
第十九條財務部成本核算人員應不定期的對各倉庫、車間(或班組)的實物進行抽盤,如發現不符應及時查找原因,必要時應及時向財務部報告。
第二十條 財務部成本核算人員應定期將成品倉庫的發貨屬于銷售部的發貨單記錄數及門衛的發貨單數量相核對。如有不符應及時查找原因,必要時應及時向財務部報告。
第二十一條 財務部應定期編制成本分析報告,分析當期的成本變動因素,及時為企業管理提供有力的第一手數據。
第二十二條 各車間(或班組)、倉庫存貨的升溢或損耗如屬正常范圍,由生產部負責審批。超出正常范圍的由生產部會同財務部共同審批。
第二十三條 財務部應及時對存貨的收發存進行核算,應該支付的到期貨款應及時支付,應催收的應收帳款應及時催收。對外委托加工的存貨應核算清楚,及時核對,及時支付應付的加工費。
第二十四條 財務部應保證整個生產核算流程的順利實施,發現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如無法解決應及時向財務部匯報。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2006年7月1日開始試運行,實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與財務部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