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個案---遲到與承諾 一個德國上司對遲到扣工資的反應 一、關于“遲到” 快到午餐時間了,行政主管還在和我討論員工治理的題目。她是位盡職的主管,有她在,操心減少了很多。 聽她談論確當兒,腦子里忽然出現了一個人的面孔,我曾經的老外上司。想起了十年前他的一件“小”事。 老外上司叫Dunffiker。于是,他給自己取了一個很雅致的中文名字——鄧飛克。聽說是有五十多了,謝了頂,戴一付眼鏡。不像是做現場治理的出身,倒像是位教授。 有一段,我的中國上司離職了,大中華區派了他來負責我們分部的治理。我很興奮,由于,當初是他招我進公司的,面談后給了我極好評價。后來得知,他對我的好感竟來自于我曾經的軍人經歷和數學專業學歷。人力資源總監說,他以為軍人有最好的紀律意識,而學數學的邏輯能力一定不會差。顯然,這是一個典型的德國人。他要的是嚴格和嚴謹。 來分部好幾天,天天見到他和藹友好的微笑。“早上好,女士!”“Everything is ok, boy?” 經常聞聲他和員工打著招呼,禮貌周到,很名流。 那天,做好了分部的工資冊,送往他辦公室簽字。敲門進往,告訴他簽名的地方。見他忙,請他簽完字打電話通知自己再來取,就逕自出了門。 外企的工作是繁多的,不知忙了多久,電話響了,是鄧飛克先生的," Hi, Lida!" "Yes, Mr.Dunffiker?" 鄧飛克先生告訴臥冬他看不太明白工資表,讓我往一趟他的辦公室。 進門走過往站在他身邊,鄧飛克指著一欄問,“請你告訴臥冬我們支付員工的工資為什么有扣款一項?” 原本以為自己粗心算錯了某個數據被鄧飛克發現了,心里有些敲小鼓,一聽這話即刻輕松。 “先生,是這樣,根據分部規定,員工上班遲到是要被罰款的。分遲到多長時間罰款的數額不同,遲到時間越長罰的金額越多,遲到超過半小時就按缺勤半天計算”。 談起規章,豈有難倒我的?對答如流。 意外地,我發現鄧飛克先生常有的微笑不見了,哦,unhappy? 可是,我執行的是規定,正常極了,不是么? “麗達,我讀過公司的員工手冊,并沒有發現關于遲到罰款的條款,我們與員工的合約里也沒有這樣的條款。” [separator] “鄧飛克先生。這是分部自己制訂的考勤治理制度。當然,我們是從上海分部那兒拷貝來的,稍加了修改。” 鄧飛克先生的臉色嚴厲極了,甚至有了一絲憤怒。 “不!”他進步了嗓門兒。“難道,總部授權給分部自己做規章制度了嗎?我在公司十幾年了,包括德國,沒有一家分部得到過這樣的授權!” 一時間,我的頭有些暈。做個這樣的規定還要總部授權?這樣的制度難道不是為了有效的公司治理?什么時候聽說訂個制度還要報告德國總部?大中華區的各分部有各種各樣的規章制度,有幾條是上了員工手冊的? “先生,聽我解釋”“不,我不聽。我們分部超越了權限,沒有權利發布任何規定,除了總部的規定以外!” “好吧。那您以為應該怎么辦?發布這個制度也是前任總經理批準的。” “立即廢止。請你回往清理一下是否還有其他規章制度,凡是不在員工手冊之內的,列出清單,我簽字通知全分部立即停止這種違規行為,取消執行!薪水標準是我們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契約,怎么可以隨便扣錢?!你違法了知道嗎?!” 好吧,鄧飛克先生,這是你們德國人的公司,您以為怎樣就怎樣好了。書呆子老外!我心里嘀咕著,有些生氣。 這樣上綱上線啊,居然還違法了!這是在中國,不是你們的德國!小題大作,不可理喻!拿起工資冊,我掉頭而往。 回往正改著工資表,電話又響了。 “麗達!”“什么事,鄧飛克先生?”“你說的員工遲到是不能答應的,我們要制止這種事情的發生!” 嗬,這老外,你不是不讓罰款嗎?那么,他遲到既成事實,我怎么制止?用什么制止?怎樣讓他不再遲到?! 似笑非笑地回答他,“哦,這的確是個題目,鄧飛克先生。您以為應該怎樣讓員工不遲到呢?” 我甚至有一些幸災樂禍的感覺。行,我們就討論吧,繞往吧,中國員工就是愛遲到,您愛咋的咋的吧,反正我不敢違法,不能連累您,連累您熱愛的德國公司。 “麗達,讓我想想。我會給你一個solution”,"Ok! waiting for your solution." (好嘞,等著你的解決辦法) 放下電話,和助理笑了半天。不轉彎的老外,您慢慢想著先,我們往餐廳用餐了。 一個下午沒有聞聲來自鄧飛克的聲音。竊笑不已,不知他的腦子想破了沒有。微微有一絲同情了。 快放工了,郵箱里有一封來自他的郵件。打開,見到如下內容: 嗨,麗達! 經過思考。我給你一個關于員工遲到解決辦法的建議如下: 一,員工初次遲到,由他的部分主管和他談話,了解遲到原因,假如是可以理解的客觀原因而非員工主觀愿意,那么,請他計算出從他的家到公司至少需要的路程時間,包括那些可能導致他發生遲到的情形在內。確保不再發生遲到。 二,員工再次遲到,由分管部分的分部副總與他談話,再聽其陳述理由。若屬借口,應嚴厲指出已經不存在可遲到的因素。若屬意外,可給予善意提醒。 三,員工第三次遲到。由你與他談話,指出他的行為已經違約,給予口頭警告。 四,員工第四次遲到。由分部總經理與他談話,給予最后一次改正機會,并通知他沒有機會再一次遲到。 五,員工第五次遲到。表示已經無可救藥,直接到你部分,解除雇用合約。 祝好。 鄧飛克 哦,我的天!我親愛的德國上司,您讓我快要昏厥了!您愿意饒了我們嗎?哦,親愛的員工同道們,請你們萬不可再次遲到,否則,多少個談話等著你,你不懼怕么?估計你們的上司比你們還要害怕呢! 正哭笑不得間,鄧飛克先生來了第二封郵件。內容如下: 親愛的麗達: 你作為人事經理,應該了解公司承諾給員工的工資是受法律保護的。你沒有權力扣罰員工受法律保護的勞動報酬。并竊冬你也不能違規代表公司錯誤行使你的權力,你的錯誤行為給公司帶來了損害,造成公司在法律上的違法風險。 此外,你應該理解員工遲到有兩種可能。一是由于客觀原因導致他們意外遲到,這是可以諒解的,不應該扣罰他們的工資,我們不是不講理的公司,公司的價值觀是尊重員工的。這,你是知道的。二是,遲到是員工的刻意行為。這意味著員工沒有履行他們的職責,違反了合約承諾。這是必須向他指出來的,并且記錄在案,給予警告。 你應該明白的是,公司與員工的合約是嚴厲的并且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的承諾通過約定的條款得以確定。員工同意這樣的工作時間,就是一個承諾,不應該遲到,這是不可以討論和答應的。假如員工遲到就扣罰工資,意味著他可以用錢買回他的工作時間,而這工作時間是他同意由公司支配并支付給他報酬的。那么,是否合約規定的雙方承諾都可以用錢做交易呢?約定的事情就不可以改變,這是原則!假如你不能正確地理解并按照公司希看的方式工作,那么,你就是失職。 最良好的祝愿。 鄧飛克 讀完這封郵件,沒有笑,我沉思了。我的同事們也讀了,沒有人再說話。 或許,這是中西方文化和理念的一個小沖突,還或許,這還僅僅是不同思維方式的一個差別? 鄧飛克,我的老外上司,德國老頭兒。你給我上了一堂最好的治理課程。至今,還在受益。 實在,我經常會想起你,老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