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促進小額零星采購效率和規范的有機統一,2020年12月4日,財政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新增了框架協議采購方式。
2022年1月27日,財政部頒布出臺了《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明確了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框架協議如何訂立、采購合同如何授予以及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等。具體包括總則、一般規定、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53條。《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秉承問題導向思維理念,借鑒國際上成熟的采購方式,較好地解決了長期以來協議采購與定點采購活動中概念不清、方式不明、采購人不好掌握、監管部門不便監督、公眾不理解的問題,不僅完善和豐富了我國的政府采購管理制度,而且極大地方便了采購人(或服務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