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盤點管理制度周科榮老師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財務管理,規范盤點事務,保證公司存貨、資金等各項資產盤點的準確性、清晰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盤點范圍
1.存貨盤點,包括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養材料、外協加工料品、下腳品等的盤點。
2.財務盤點,包括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的盤點。
3.財產盤點,包括固定資產、保管資產、保管品等的盤點。其中,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產器具等以資本支出購置的資產;保管資產是屬固定資產性質,但以費用報支的雜項設備;(3)保管品是以費用購置的資產。
第三條 盤點方式
1.年中、年終盤點。
(1)存貨:年(中)終時,由資產部或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實施全面總清點。
(2)財務:由財務部與會計室共同盤點。
(3)財產:年(中)終時,由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實施全面總清點。
2.月末盤點。每月末所有存貨,由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實施全面清點,重點盤點數額超過500項的存貨。
3.月份檢查。由總經理室或財務部,會同經管部門對存貨進行隨機抽樣盤點。
第四條 人員及職責
1.總盤人:由總經理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其異常事項的裁決。
2.主盤人:由各部門主管擔任,負責盤點的實際工作。
3.復盤人:由總經理視需要指派經管部門的主管,負責盤點的監督。
4.盤點人:由各經管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5.會點人:由財務部指派,負責會點并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查實數據。
6.協點人:由各經管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
7. 監點人:由總經理室指派。
第五條 準備工作
1.盤點編組。每次盤點前,由財務部主管按照盤點種類、項目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報總經理核定后,公布實施。
2.經管部門將應盤點的財物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并由財務部準備盤點表格。
(1)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并予以標示。
(2)現金、有價證券及租賃契約等,應分門別類整理并列出清單。
(3)事先準備好各項資產卡,按序編號,以備盤點。
3.盤點期間已收料而未辦妥入賬手續者,應另行分別存放,并予以標示。
第六條 年中、年終全面盤點
1.財務部經總經理批準,簽發盤點通知,并召集各部門盤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調會后,擬訂盤點計劃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
2.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暫停收發料,各生產單位于盤點期間所需的領料,材料可不移動,但必須標示出。
3.原則上應采取全面盤點方式,特殊情況呈報總經理核準后,方可改變盤點方式。
4.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盤點后不得更改。
5.盤點物品時,會點人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盤點統計表”。核對無誤后,會點人、盤點人在該表上簽名確認,并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備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匯總編制“盤存表”。盤存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經管部門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條 不定期抽點
1.由總經理室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
2.盤點日期及項目,原則上不能預先通知經管部。
3.盤點前應由會計室利用“結存調整表”將賬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的實際賬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4.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第八條 盤點報告
1.財務部應根據“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后,返回財務部匯總,轉呈總經理簽核。盤點盈虧報告一式三分,經管部門、總經理室各存一份,第三份自存財務部作為賬項調整的依據。
2.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一周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于盤點后兩周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
3.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以凈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余”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九條 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盤點
1.現金、銀行存款、零用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項目,除年中、年終由財務部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盤點外,總經理室或財務部每月至少抽查一次。
2.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于盤點當日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賬后進行。
3.盤點前應先將現金存放處封鎖,并于核對賬冊后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4.會點人根據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票據)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認后呈核,第一聯經營部存,第二聯財務部存,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5.有價證券及各項所有權等應確定核對認定,會點人根據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有價證券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名確認后呈核。第一聯經管部門存,第二聯財務部存,第三聯送總經理室,如有出入,應即呈報總經理批示。
第十條 存貨盤點
1.存貨的盤點,應于當月最后一日進行。
2.存貨原則上采用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需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應呈報總經理核準后方可改變盤點方式。
第十一條 其他項目盤點
1.外協加工料品:由各外協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財務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并填列“外協加工料品盤點表”(一式三聯,由代加工廠商簽認。第一聯存經管部,第二聯存財務部,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2.銷貨退回的成品,應于盤點前辦妥退貨手續,含驗收及列賬。
3.經管部門應將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權證的影印本,送交財務部核查。
第十二條 注意事項
1.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必須深入了解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
2.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必須依規定時間提早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復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情況應事先找好代理人,并報備核準。
3.所有盤點財務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盤點開始后應停止財務的進出及移動。
4.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有修改處,須經盤點人員簽字方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其責任。
5.所有盤點數據必須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定資料為依據,不得以猜想數據、偽造數據登記。
6.盤點人員超時工作時間,可報加班或經主管核準輪流編排補休。
7.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復盤人指揮監督。
8.盤點終了,由各組復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第十三條 獎懲。
1.盤點工作事務人員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嚴格遵照執行。表現優異者,經主盤人簽報,給予獎勵。
2.違反本辦法的,視其情節輕重,由主盤人簽報人力資源部處理。
3. 賬載錯誤處理。
(1)賬面數量有因漏賬、記錯、算錯、未結賬或賬面記載不清的,視情節輕重對記賬人員處以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呈報總經理議處。
(2)賬面數字有涂改,或無蓋章、簽章、簽證等憑證可查,或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或有虛構數字的,由直接主管簽報總經理議處。
4. 賠償處理。
物料、財產管理人員及保管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呈報總經理議處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1)未盡保管責任或由于過失致使財物遭受盜竊、損失或盤虧的。
(2)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行為的。
3.對所保管的財務未經報準而擅自移轉、借出或損壞不報告的。
第十六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