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企業不僅承擔了法律上和
經濟上的義務,還承擔了“追求對社會有利的長期目標”的義務,我們就說該企業是有社會責任的。
社會責任包括企業環境保護、安全
生產、
社會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由
經濟責任、持續發展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等構成。這里不僅指企業責任,還有其他的社會責任。
社會責任是社會法和
經濟法中規定的個體對社會整體承擔的責任,是由角色義務責任和法律責任構成的二元結構體系。責任分為兩種:第一種是指份內應做的事,如職責、盡責任、崗位責任等。這種責任實際上是一種角色義務責任或者說是預期責任。第二種是因沒有做好分內之事(沒有履行角色義務)或沒有履行助長義務而應承擔一定形式的不利后果或強制性義務,即過去責任,如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等。
社會責任又可分為“積極責任”和“消極責任”。積極責任也叫做預期的社會責任,它要求個體采取積極行動,促成有利于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的后果的產生或防止壞的結果的產生。消極責任或者說過去責任、法律責任,則只是在個體的行為對社會產生有害后果時,要求予以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