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安全監察工作規則
第1條 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必須做到暢通無阻,四通八達,安全正點,當好先行。安全狀況是管理水平和工作質量的綜合反映。是鐵路為人民服務根據本宗旨的首要標準。鐵路具有高度集中,半軍事性,各個工作環節緊密聯系和協同動作的特點,保證安全是鐵路準確、迅速、協調地進行運輸生產活動的重要條件,是關系到四化建設速度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嚴肅的政治問題。為維護鐵路行車安全法規的實施,保證運輸安全,在各級組織、各業務部門堅持安全第一,加強安全管理的同時,必須實行嚴格的監察制度。為此,在鐵道部、鐵路局(工程局)和鐵路分局設置行車安全監察機構。
第2條 在鐵道部、鐵路局和鐵路分局分別設置行車安全監察機構。各級行車安全監察機構是維護行車安全法規的監督機關,其任務是: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對行車安全工作實行嚴格的監察,維護行車安全法規,以促進路風建設,保證安全正點、優質高產地完成運輸任務,提高經濟效益。
行車安全監察機構對行政領導、同級業務部門、各行車有關單位和行車有關人員執行行車安全法規的情況行使監察職責。
第3條 鐵道部行車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
1.監督檢查各鐵路局、工程局、設計院、工廠及行車有關部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指示和規章制度等情況。
2.監督檢查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有關行車安全(包括行車有關防火防爆,以下同)、路外人身安全、事故處理等規章制度、命令、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有關部門加強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監督檢查各種行車設備、防火防爆設備的養護維修和定期修理,以及保證行車安全的先進技術設備的發展情況。
4.監督檢查行車直接有關人員的培訓教育、考核,督促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行車有關人員的素質。
5.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單位防止路外人員傷亡工作情況。
6.參與對《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和有關行車安全的規章制度、命令、措施以及列車運行圖的編制和修改。
7.制訂鐵路行車事故處理、鐵路行車路外傷亡事故處理和行車安全監察工作有關規章制度。
8.參與審查行車設備新建、改造中有關行車安全部分和行業安全直接有關的設計文件。
9.根據各個時期的情況,調查研究提出搞好行車安全的指導性措施;針對關鍵問題,提出專題報告和建議;要求有關部門及時采取防止和消防行車和路外傷亡事故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經驗。
10.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性質嚴重的行車重大、大事故;研究處理有爭議的或鐵路局處理不當的行車重大、大事故。
11.統計分析全路行車事故和路外傷亡事故,總結全路行車安全工作。
12.檢查全路行車安全監察工作,總結交流經驗;組織行車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
13.檢查乘務員公寓的食宿條件、清潔衛生及乘務員遵守公寓制度等情況,發現問題向有關單位提出改進意見。
第4條 鐵路局行車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
1.監督檢查鐵路局管轄內所屬部門、單位及部屬工廠貫徹執行上級領導機關頒發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章制度、指示和措施情況,監督檢查在鐵路局管內運行的外單位列車、機車、車輛、動車和軌道車,以及在管內施工的工程局、處段(隊)有關行車安全情況。
2.監督檢查鐵路局發布的有關行車安全的規章制度、命令和措施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有關部門加強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監督檢查各種行車設備、防火防爆設備的養護維修和定期修理,以及確保行車安全的先進技術設備的安裝、使用、管理和維修情況。
4.監督檢查行車直接有關人員的培訓教育,任職、提職,技術考核鑒定及體格檢查情況。
5.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單位防止路外人員傷亡工作情況。
6.參與制訂、修訂《行車組織規則》,審查有關行車安全的各種細則辦法和作業標準。
7.參與審查行車設備新建、改造中有關安全部門和行車安全直接有關的設計文件和施工計劃,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8.根據各個時期的情況,調查研究,提出搞好行車安全的措施;對發現的不安全問題,向有關單位提出要求,限期解決;重要問題,向領導提出專題報告;會同有關部門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經驗。
9.督促有關部門,根據不同時期的情況,及時采取預防性措施,保證安全。
10.參加調查分析鐵路行車重大、大事故,研究處理管內有爭議的或鐵路分局處理不當的事故;督促有關單位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正確地處理事故;監督檢查有關事故救援的工作。
11.統計分析全局行車事故和路外傷亡事故,總結全局行車安全工作。
12.檢查乘務員公寓的食宿條件、清潔衛生及乘務員遵守公寓制度等情況,發現問題向有關單位提出改進意見。
工程局安全監察機構中有關行車安全的職責,可參照鐵路局行車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辦理。
第5條 鐵路分局行車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
1.監督檢查鐵路分局管轄內所屬部門、單位執行上級機關頒發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章制度、指示和措施情況,監督檢查在鐵路分局管內運行的外單位列車、機車、車輛、動車和軌道車,以及在鐵路分局管內施工單位的行車安全情況。
2.監督檢查分局發布的有關人員的培訓教育,任職、提職,技術考核鑒定及體格檢查情況。
3.監督檢查各種行車設備、防火防爆設備的養護維修和定期修理,以及確保行車安全的先進技術設備的安裝、使用、管理和維修情況。
4.監督檢查行車直接有關人員的培訓教育,任職、提職,技術考核鑒定及體格檢查情況。
5.領導路外安全宣傳車(隊)的工作,經常深入地進行防止路外傷亡的宣傳工作;參加調查處理重大路外傷亡事故;監督檢查有關單位防止路外傷亡工作情況。
6.參與審查有關行車安全的細則、辦法和作業標準。
7.參與審查管內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8.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提出防范措施;要求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經驗。
9.督促有關部門,根據不同時期的情況,及時采取預防性措施,保證安全。
10.參加調查處理鐵路分局管內的險性事故和有爭議的一般事故;監督有關部門、單位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正確地處理事故;監督檢查有關事故救援的工作。
11.統計分析鐵路分局管內行車事故和路外傷亡事故,總結鐵路分局行車安全工作。
12.檢查乘務員公寓的食宿條件、清潔衛生及乘務員遵守公寓制度等情況,發現問題,督促主管單位及時解決。
13.檢查指導基層單位安全工作人員和班組安全員的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總結交通經驗。
第6條 鐵路局、鐵路分局行車安全監察機構分別由鐵路局長、鐵路分局長領導,在監察業務上同時受上級行車安全監察機構領導。
1.鐵路局、鐵路分局行車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的任免和調動,應事先征求上一級行車安全監察機構的意見。
2.鐵路局、鐵路分局行車安全監察機構,對鐵路局、鐵路分局行政領導實行行車安全法規范圍內的監督,發現有違反行車安全法規的情況,應如實地提出意見,加以糾正;如有關領導不給予正確解決,有權向上級行車安全監督機構報告,請求處理。
3.鐵路局、鐵路分局對事故性質和責任的確定,以《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為準,由行車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結論性意見,由鐵路局、鐵路分局領導作業決定;如果對領導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向上級行車安全監察機構反映,請求予以復查處理。
4.上級行車安全監察機構發現下級單位或下級行車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性質和責任的確定不符規定、處理不當時,有權加以糾正。
第7條 各級行車安全監察機構,除設領導人員外,并按照車務,客貨運、機務、車輛、工務、電務、教育、路外安全和綜合分析等方面的業務,設置監察人員。各監察兼管工廠和工程單位。綜合分析監察應晝夜值班。監察機構的人員編制,由鐵路局根據具體情況,工作量大小,管轄單位多少,里程長短等,分別確定。
工程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行車安全監察人員的編制。
各級行車安全監察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熟練的技術業務知識,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中?;蚋咧幸陨衔幕潭?,較強的獨立工作能力。
鐵道部行車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人員由副處級以上干部擔任。鐵路局行車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人員由正科級以上干部擔任。鐵路分局行車安全機構的監察人員由副科級以上干部擔任。
各級行車安全監察人員的技術職稱,按國家規定辦理。
各級行車安全監察人員在任命時,應注明其行政和技術級別,享受與現職行政干部和技術干部同等的政治和生產待遇。
要建立考核制度。對德才兼備,符合條件的要適時提升;對不符合條件和級別而可以培養提高的,要做出安排,加速培養;對確實不夠條件的要及時調整。要不斷提高監察人員的素質,并保持監察隊伍的相對穩定。
第8條 行車安全監察機構的職權
1.發現作業上違反行車安全法規時,有權加以糾正;危及行車安全者,有權立即制止,必要時可臨時停止其工作,并責成有關單位議處;對不適合擔當行車工作的人員,有權責成有關部門予以調整。
2.對危及行車安全的技術設備,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要求限期解決;情況嚴重,確有發生嚴重事故可能時,有權采取臨時扣留、封閉措施,并責成有關單位緊急處理。
3.發現行車有關規程、規范、規則、細則、辦法、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有違反《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和其他行車安全法規時,有權通知有關單位予以糾正,必要時可停止其實施。
4.調查處理事故中,在確定性質和責任上有分歧意見時,由各級行車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結論性意見。
5.有權建議,對違反行車安全法規或發生行車事故的責任人員和領導干部,給予處分;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上做出成績和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9條 行車安全監察人員的工作準則
1.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維護行車安全法規的嚴肅性。
2.預防為主,防患于未然。
3.執法嚴明,剛正不阿。
4.秉公辦事,不得弄虛作假。
5.堅持原則,遵守法紀。
6.積極鉆研業務,技術上精益求精。
各級行車安全監察人員如有玩忽職守 ,執法犯法,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給予嚴于其他職工的紀律處分。
第10條 各級行車安全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持行車安全監察證。行車安全監察證由外交部統一印刷。鐵路局行車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和監察人員的監察證由鐵道部簽發;鐵路分局行車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和監察人員的監察證,由鐵路局簽發;工程局行車安全監察人員的監察證,由工程局簽發。各地區 車安全監察證遺失時,應立即通報,聲明作廢,由當事人寫出檢討后,按規定進行請領補發。行車安全監察人員工作調動,離開行車安全監察工作崗位時,應即將行車安全監察證繳還,并由請領單位上報簽發機關。
第11條 行車安全監察人員檢查發現問題時,除向當事人進行幫助教育外,必要時應將發現的問題,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改進意見,填寫“行車安全監察通知書”(一式三份),交當事人所屬單位領導兩份;對于嚴重隱患和比較重大的問題,由行車安全監察機構向有關單位領導發出“行車安全監察指令書”(一式三份,送有關單位二份)限期改進。有關單位領導接到“通知書”或“指令書”后,必須認真對待,及時研究改進;并將改進情況填記在“通知書”或“指令書”回執頁中,回復填發單位,必要時,填發單位應派人進行復查。
第12條 各級行車安全監察人員執行職務時,給予以下的工作條件:
1.乘坐各種列車(包括機車、守車、軌道車),并免予簽證;
2.使用各種電話、電報、遇有緊急事故時,可使用特急電話或拍發特急電報(憑發報人簽字或蓋章);
3.準予出入有關場所;
4.通過單位領導,參加或召集有關安全會議;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查閱案卷、記錄、報表,借用必要的工具及儀器;要求指派適當人員協助工作。
5.各級行車安全監察人員所需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由各鐵路局作出規定,按各該業務部門主要工種勞動保護用品范圍進行發放;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檢測儀表、工具、用品和其他備品,逐步采用先進的檢測手段。
6.可在乘務員公寓食宿。
7.各級行車安全監察人員,屬需隨時出動工作的人員,應安設住宅電話。
第13條 經鐵路局或鐵路分局行車安全監察機構商同有關單位選聘,在基層站段可置不脫產的行車安全監察通訊員。行車安全監察通訊員有權直接向本單位領導提出行車安全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意見;有權不經過本單位領導直接向各級行車安全監察機構反映問題,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完成行車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任務。行車安全監察通訊員在監察業務上受鐵路分局行車安全監察機構領導。
基層站段班組設不脫產的安全員。安全員對違章違紀行為有權加以糾正,有權越級向上反映情況。安全員在業務上受鐵路分局行車安全監察機構指導。
第14條 各級領導必須堅持安全第一,把安全生產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大力支持行車安全監察人員的工作,保證行車安全監察人員正常地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做好監察工作。任何人不得妨礙行車安全人員行使職權。如發現對行車安全監察人員有打擊報復行為者,必須嚴肅處理。要保證行車安全監察人員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15條 各級行車安全監察機構的總結、報告制度:
1.按月、季、半年、年對行車安全工作進行總結(包括事故分析),除報主管領導外,并報上一級行車安全監察機構。
專業監察每半年對部門的行車安全情況進行分析總結,除報主管領導外,并報上一級行車安全監察機構。
2.有關行車安全的重大問題和先進典型經驗,除向主管領導報告外,并報上一級行車安全監察機構。
3.各級行車安全監察機構應建立和健全計劃、總結、報告、統計、分析等管理制度和資料臺帳,加強基礎工作。
浙公網安備 33010802003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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