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國移民簽證類別
1-1,親屬類
1-2,特殊類
1-3,職業類
2,投資移民EB-5
2-1,概述
EB-5投資移民就是職業移民第五優先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美國國會1990年批準EB-5優先項目。合計10000名額,額度100萬美元和50萬美元,配額7:3。1993年特別增設地區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額度50萬美元,配額調整為5:5。
投資者獲批準后,持2年有條件綠卡,第三年轉為正式綠卡。申請獲批時間:在美調整3-12月,海外簽證6-12月。
2-2,申請條件
·滿21歲,無學歷語言/經商/工作經驗要求.
·100萬美金和50萬美金。50萬美元必須:投資城市人口小于2萬人,失業率高于全美平均1.5倍。
·投資金額為合法所得的證明
·創造10個新的就業機會。
·申請人需參與企業管理。
2-3,獲取正式綠卡條件。
50萬投資獲得臨時有條件綠卡,2年之內,審核通過,獲正式綠卡。
2-4,EB-5投資渠道
·成立或購買一個新的商業性公司。
·資金全部到位,來源須合法。
·雇傭十個全時美國雇員,雇員為美國公民,永久居民,合法工作者。
·直接參與公司運營,擔任主要責任。
·該公司營業目的一定要對美國經濟有利
·投資入股政府批準的地區中心項目,作為項目主持人。項目類型有修路、建污水廠、市政工程等
·入股資金全部到位,來源須合法。
·不必直接雇傭美國雇員,但經政府測算和評估,該投資可為美國間接創造就業機會10個以上。
·不直接參與該地區中心運營。
·投資額度、回報和費用。50萬年息5%,另有開辦費3萬和律師費。
·投資入股商業項目,如購買大型超市的股份或其中一部分鋪面。
·入股資金全部到位,來源須合法。2年后可退股。
·不必直接雇傭美國雇員,但經政府測算和評估,該投資可為美國間接創造就業機會10個以上。
·作為該商業項目股東不直接參與運營。
3,EB-5政策調整
奧巴馬總統在2009年9月30日簽署法令,將美國區域中心投資移民法案延期3年,到2012年9月30日止.在這之前,將是最后機會.2003年出臺經濟特區移民法案,即無需直接創辦企業,只要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即可.該法案原定截止日期是200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