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制度 規范安全培訓
工作制度:暗查抽考、掛牌督辦、通報公告、黑名單和責任倒查,明確安全培訓執法檢查的必查內容,做到安全培訓執法有章可循,執法有力,形成震懾。
一是對有關部門堅持“六必查”。一查安全培訓安排部署情況;二查安全知識進入情況;三查安全培訓考試體系建立情況;四查安全培訓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五查分管領導和安全監管干部參加培訓情況;六查安監部門負責考核的有關人員有無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情況。
二是對培訓機構堅持“六必查”。一查安全培訓應當具備的條件情況;二查從事高危企業安全培訓時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三查按培訓大綱組織教學情況;四查建立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人員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情況;五查考試通過率情況;六查強化學員管理情況。
三是對企業堅持“十必查”。一查安全培訓責任保障體系“七落實、七到位”情況;二查制定安全培訓規章制度情況;三查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情況;四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五查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管理能力及考核合格情況;六查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上崗情況;七查除“三項崗位”人員之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派遣工、實習生,參加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八查發生死亡事故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負有責任的特種作業人員重新參加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九查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十查安全生產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以及落實從業人員培訓期間工資待遇情況。
四是對安全培訓嚴重違法行為堅持“十必罰”。一是企業主要負責人未依法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二是高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是企業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派遣工、實習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四是企業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五是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六是企業不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培訓經費的;七是安全培訓機構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八是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九是安全培訓機構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安全培訓檔案不規范的;十是安全培訓機構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
浙公網安備 33010802003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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