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規:教師工資應高于國家公務員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下稱《規定》)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2年6月28日修正,現正式公布。根據《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此外,《規定》還提出要建立正常的教師晉級增薪制度。中小學教師享受相應的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特殊教育津貼和特級教師津貼,而對于在邊遠地區任教的教師還可酌情給予津貼。
相關統計數據表明,目前,深圳市在編教師平均月工資水平在6000元以上,與深圳市公務員平均薪資水平大抵相當。而早在2009年,《深圳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實施方案》的出臺,就已經使深圳市公辦中小學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與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基本持平。
《規定》還提出,政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改善教師的工作、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應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尊師重教活動。政府部門對教師住房的建設、分配、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和優惠的待遇。深圳特區還將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
此外,《規定》還規定了教師一旦出現學年度考核不稱職、學年度考核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學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又拒不接受崗位培訓或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超過十天或者一學年內累計超過二十天、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違反聘任合同規定等上述六個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