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是實現依法納稅、維護良性征管秩序的需要
設立稅務法院要求征納雙方都要有依法納稅意識。
依法納稅,我們一直是這樣宣傳的,也是我們的良好愿望,征納雙方都希望依法辦事,即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時嚴格依據稅收法律的規定,不得違法作出開征、停征稅收,不得擅自變動納稅主體、征收對象、稅目、計稅依據、稅率等收稅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對納稅人而言,就是依照稅收法定原則,該交的交,該不交的不交,不偷稅漏稅、逃稅,這是依法納稅的必然要求,有助于稅收征管活動的法治化,減少稅收執法隨意性,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然而實際情況是怎樣的呢?更像是“躲貓貓”游戲。
稅務機關實行的是“以票控稅”制度,他們的解釋是:實行以票控稅,實際上是不得已而為之。因為目前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還不是很強,現金結算大量存在,稅務部門對稅收監控的手段很有限,不能完全掌握納稅人的真實的應稅收入等情況,稅收不能完全靠公民自覺申報,而必須用發票來掌控納稅人收入情況。通過以票控稅,達到加強稅收征管,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的目的。
納稅人呢?你不是“以票控稅”嗎?那我就盡量不開發票,多開一些賬戶,把不開票的收入都打到“私”戶去,能偷就偷,能漏就漏,能逃就逃,讓納稅人都在比膽量,“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膽小的多納稅,膽大的逃之夭夭,久而久之,在納稅人心中都存在一種戾氣,心理極不平衡,很多老板睡覺都不安穩。使“依法納稅”最終成了一個“烏托邦”式的夢想。
其實,納稅人也很想依法納稅,大家都依法納稅,公平競爭,形成一種良好的納稅環境,免得偷稅漏稅,擔驚受怕。但是我們就是有些管理者對納稅人“不放心”,弄出個“以票控稅”來。
發票本來是發貨憑證,現在讓稅務機關弄成一個稅收名詞,企業的發貨憑證不能叫發票,稅務機關印的具有固定格式和防偽標識的收費賣給企業使用的發了N個文件規范的開了就必須納稅的付款單位少了它就難以稅前列支的應該叫“稅票”的東東鳩占鵲巢不叫稅票叫“發票”;真正證明買賣關系的證據之一的發貨票據反倒叫做“小票”或“清單”或其他東東,反正不能叫“發票”,因為它沒有“皇家血統”,“不配姓趙”,我們的發票堪稱世界“奇葩”!如果不廢除“以票控稅”制度,依法納稅永遠只能是個“夢想”而已。
稅務法院的建立,讓征納雙方都有一個“說理”的地方,從根本上改變“貓鼠游戲”規則,讓雙方都講理。其實,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發,我們已經建立了很多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但是由于權力部門的不放心,市場的力量就不能夠得到施展,游戲就玩得不倫不類。比如,稅務會計師、稅務律師行業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它們的涉稅鑒證功能作用卻沒有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如果我們的權力部門明確職責,分清責任,制定好游戲規則,依法納稅才能最終真正得到實現。
二、 是不斷完善稅收法規及其體系建設的需要
稅收法規是我們征納雙方收稅和納稅的準繩,是征納的依據,應該是通俗易懂,“老少咸宜”,但是我們現在的一些稅收法規頒布后能夠搞懂的只有幾個“專家”了,所以現在社會上專家是越來越多了,有些經過專家講解之后更是晦澀難懂,你讓基層的稅收征管人員怎么去操作?怎么去征收?納稅人更不知道怎么去與你“理論”?稅收征管是一門學問,需要專家學者的貢獻,但是把實際操作法規文件也弄得太理論化就南轅北轍了。
稅務法院的建立,對稅收法規有一個經常梳理的作用,哪些適用哪些不適用,哪些有待完善,在司法實踐中一目了然,無所遁形,不至于總是忙壞了幾個“專家”。
稅收法規另一個更重要的現實問題是:法規的制定權與執行權不能夠分離,我們的稅收法規有許多都是有關部門自己制定自己執行,或者是有關部門上級制定,下級執行,所以形成實際上的單方面“說了算”,有些文件發了還要發“解釋”“再解釋”,有些無異于“天書”,這將是稅務法院公正審判的實質性障礙,因此稅務法院的設立必須要以稅收法規的制定權與執行權相分離為前提。
三、 是防止稅收執法腐敗、權力尋租和以權代法的需要
在現有的“貓鼠游戲”中,納稅人總是處于弱勢地位,有關部門擁有絕對話語權,依法納稅曾經一度被理解為依法“治”稅,把與納稅人的關系弄成了“君臣關系”,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
現在我們的各級稅務機關上級對下級層層實行“指標”管理,每年都下“任務”,稅收計劃的指令性破壞了稅法嚴肅性,讓依法納稅完全成了一句空話。市場經濟要求稅務機關依法征稅,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稅收征收的計劃性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矛盾日趨激烈。各級政府在“吃飯財政”預算支出不斷增加的壓力和約束下,當稅收計劃與依法收稅發生沖突時,迫使稅務機關變通執法,使稅收執法權被扭曲,造成一些地區有稅不收,搞藏富于民或者收“過頭稅”、“寅吃卯糧”,完全偏離“計劃指導稅收”的宗旨,背離依法納稅的基本原則,嚴重破壞依法納稅,損害稅務機關執法形象。
一些基層稅務人員在面對稅收“任務”時,富裕地方的稅務人員就有了較大的權力尋租空間,窮的地方的稅務人員就壓力山大。所以稅務法院的建立將對稅收征管“計劃指標任務”式的管理模式提出直接挑戰。或者說稅收征管“計劃指標任務”式的管理模式將是稅務法院設立及其有效運行的嚴重障礙。“官”念轉變比“民”念轉變似乎更不容易。
四、 是遏制財富外流、富豪不斷移民的定心丸
有人說中國富豪移民有三個方面的主要原因:一是為了讓子女在國外接受更好的教育,二是可以享受較為健全的社會福利制度,三是“害怕被均富”,就是缺乏安全感。安全感對于一些民營企業的老板來說,可能最大的不安全感就是來自稅收方面。我們曾經有很多這方面的案例,要搞定某個“不聽話”的人,先從查他的企業偷稅漏稅入手,而且是一查一個準。為什么會有這樣的“效果”?是因為有“以票控稅”、“計劃指標”的管控模式之因,必然結出偷稅漏稅之果。讓一些老板產生僥幸心理,留下稅務“把柄”,到時候“算總賬”,不但“被均富”,甚至有牢獄之災,得不償失。我們就親見一些身邊的老板朋友同時拿著幾個國家的“身份”,哪里方便就往哪里“溜”,隨時有做好“走”的準備,我們擁有這樣的稅務環境,福兮禍兮?幸之悲之?
設立稅務法院,讓征稅人“講理”,讓納稅人守法真正落到實處,讓依法納稅真正深入人心,都不存僥幸心理,使我們的稅務環境凈化,將是民之幸國之大幸!
作者鄧鴻: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合伙人;
天和經濟研究所暨《經濟活頁文選(財稅研究)》專家委員會委員。
本文發表在財政部主管《財稅研究》雜志第11期封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