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是指投資組成合伙企業,參與合伙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伙企業的主體。
合伙企業中首先具備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伙投資,參與合伙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簡介
1、與人合作經營一種企業、生意或參與同一活動的人,一起工作的人;
2、與別人共同從事于任何活動的人。以營利為目的共同經營某項營業而合伙的兩人或多人中的一個;
3、被認為類似于與他人具有共同的權利與義務的這種伙伴的人(如在一企業中);
4、由合伙組織結合在一起的;
5、一個與另一位合作或協助他執行任務或為他服務的人;
6、同伙,作為共享者而與另一人聯合的人。
解析
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于合伙人向合伙企業投資、合伙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同的,而對于合伙人的自然身份、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則由于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別。在對合伙人的身份方面,多數國家規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參與合伙;少數國家或地區則禁止法人參與合伙。在對合伙人的行為能力方面,所有國家都禁止無行為能力人參與合伙,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參與合伙的問題,則有的國家予以允許,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
一、關于合伙人的責任形式。合伙人的責任形式,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合伙企業區別于法人類企業的本特征。對于合伙人的責任形式,不同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有的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擔無限責任,有的規定合伙人可承擔有限責任,有的允許部分合伙人在有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承擔有限責任,有的還要求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責任。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關于合伙人的權利義務。作為合伙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人在企業享有權利,也負有義務。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權利為經營合伙企業,參與合伙事務的執行,享受企業的收益分配;義務為遵守合伙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入等。由于合伙企業是人合性企業,合伙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伙協議予以約定,對于一些特定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事后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確定。但對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權利義務,法律也進行了一些必要的規范。
合伙人投資合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按照協議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加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根據上述規定,在個人合伙中,合伙人可以拿資金、實物、技術、技術性勞務等,作為合伙的投資。應該說,凡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的標的,都可作為個人合伙時的投資
出資方式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
(1)合伙人出資以后,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伙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伙企業,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
(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①對內轉讓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對外轉讓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優先權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資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