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受國際、國內大環境影響,很多企業都遭遇困境,不少企業家都紛紛撤場、轉型甚至跑路,除了外部大環境因素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法律。史玉柱結合自己艱難的創業經歷曾得出一個結論稱“中國民營企業有十三種死法”,其中一種死法就是法律上的原因。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社會大眾法治意識的逐漸增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也越來越規范,所謂的法律灰色地帶也越來越少。企業野蠻生長到導致的教訓也將越來越慘痛。稍有不慎,甚至身陷囹圄。
企業經營者千萬不要覺得刑事風險離自己很遠。不夸張地說,“刑事風險無處不在”。即使是平常的吃喝,都有可能涉及犯罪。如果商務宴請中有穿山甲等野味,則可能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企業常見刑事法律風險,主要存在于經營、融資、財稅等核心環節。
一、融資環節的刑事風險:
企業融資不外乎向銀行融資、向社會融資兩種途徑。任何一種操作不當,都有可能構成犯罪。
1.向銀行融資的刑事風險: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高利轉貸罪
向銀行貸款是傳統主流融資渠道。早些年,不歸還銀行貸款很少被追究刑事責任,因為那時刑法只規定了一個“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必須要有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貸款企業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證明難度較大。但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設了一個新罪名——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不管行為人出于何種目的,只要有“欺騙手段”,騙用了銀行資金(包括銀行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等),就構成犯罪。
司法實務中是如何認定“欺騙手段”的呢?常見的情形:一是財務報表不符,二是貸款用途與實際用途不一致,三是用虛假的資料申請貸款的,比如提供虛假的合同、發票等交易背景資料的。更為可怕的是,根據司法解釋,只要騙過貸款,即使還了也可以被追責。
向銀行借貸的流程都合法,是否就一定沒問題呢?非也。實踐中,有些信譽非常好的企業,銀行往往會主動貸款給它。一些聰明的企業經營者就發現了一條致富新捷徑。從銀行低息借款后轉借給別人,謀取高息。在鋼材等有些行業,民間借貸的月息往往高達3-7分。換句話說,高利轉貸的收益可能比企業正常經營的純利潤還高。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構成高利轉貸罪。
2.向社會融資的刑事風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當年,吳英集資詐騙案曾轟動一時,一審二審吳英都被判死刑,最后到最高法院才保下一條命。近兩年,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計數據,非法集資、集資詐騙類案件逐年上升,仍屬于高頻、多發案件。正是因為社會融資成本的高畸,很多企業沒有足夠的利潤去承擔高昂的融資成本,一旦資金鏈斷裂,不能按時還本付息,集資對象就會頻繁去控告、上訪,為了社會秩序的穩定、和諧,公安機關只得出手,企業老板一旦被控制,往往人財兩失。
建議:無論通過何種途徑融資,一定要結合自身資金周轉能力,把資產負債率牢牢控制在安全邊際內,避免因“借雞生蛋”而“雞飛蛋打”。
二、財稅內控方面的刑事風險:
企業對外銷售或者采購原材料都繞不開稅費。換言之,企業要有發票進行成本抵扣才能少交稅,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可以直接抵扣稅款,一旦發票問題處理不好就會涉嫌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隨著金稅三期的上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成為很多企業經營者心頭一根難以剔出的刺兒。無論是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沒有真實交易開票、部分真實交易部分不真實、大頭小尾發票、交易真實但開具發票方與供貨方不一致等等,都屬于虛開。
建議: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起刑點低,量刑重。尤其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邏輯:開票費與供貨方不符,就屬于不按規定開票,不按規定開票就不能抵扣稅款,因此開票方與供貨方不一致的情形就是虛開。故,幫別人開票這種忙千萬不能隨便幫!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除了虛開增值稅專業發票之外,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經稅務稽查應補繳稅款的,如果經稅務機關通知補繳仍不補繳的,按逃稅罪追究!!!所以,朋友們,一旦收到稅務稽查補繳通知,還是要認真、正確對待。法律可不會因為你不懂法,就不處罰哦!
最后,企業日常業務往來中,一定要在合同文本中明確約定稅票方面的權利義務,并嚴格把控發票的開具、收取、入賬流程。
三、企業經營的刑事風險:
不同類型的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可能涉及不同的刑事風險、觸犯不同的罪名。然而,行受賄罪、侵占挪用罪、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往往是不同類型的企業都可能涉及的罪名。
GSK葛蘭素史克商業賄賂案,想必大家都有所耳聞。葛蘭素史克中國行賄事件是2013年7月爆出的一個藥品行業的行賄受賄事件。涉及此事件的主要廠家葛蘭素史克,利用賄賂手段謀求不正當的競爭環境,導致藥品行業價格不斷上漲。因涉嫌嚴重商業賄賂等經濟犯罪,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偵查。
建議:公關是公司的常見行為。我國作為人情社會、禮儀之邦,即使外資企業也懂的入鄉隨俗。但是公關需謹慎。切記:不要將公關行為與謀取不正當利益混合在一起;即使是正常饋贈也要注意禮物價值不要太大。另外,有些企業員工為了自己業績、職位提升、經濟利益等目的,會背著企業進行商業賄賂,對此類情況應立即處理,以免留下后患。
另外,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對于行賄者,法律規定在追訴前主動交代,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該規定也被視為行賄者的為救命稻草。然而,刑法修正案九堵上了這個口子。
除此之外,筆者在上文《與公司董、監、高有關的法律風險及建議》中曾提到,公司高管之間一定要注意內部團結,防止內部矛盾外顯化。之所以這么說,在于以下三點:一是股東之間出現矛盾時,會假借司法機關之手,以某股東涉嫌行受賄或侵占挪用犯罪,而處之后快;二是投并購期間,并購的企業因種種原因,舉報被并購的企業存在行受賄或侵占挪用犯罪,進而達到自己不可告人之目的;三是因某種不可控或不可言說的因素,司法機關主動調查公司是否存在行受賄或侵占挪用等犯罪行為的。
2.合同詐騙罪
合同交易是企業經營最為常見的經營行為,因為合同交易而被控合同詐騙罪是企業多見的刑事風險之一。很多時候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這一民事合同糾紛的界限并不清晰,要避免合同詐騙的風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是不得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二是不得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三是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不得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四是不得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五是不得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3.非法經營罪
黃光裕案是畢竟典型的非法經營案。2007年9月至11月間,黃光裕因違反國家規定,采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恒益祥商業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益祥公司)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豐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另案處理)等人私自兌購并在香港得到港幣8.22億余元(折合美元1.05億余元)。因非法經營罪,黃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人民幣二億元。
在某種意義上講,非法經營罪在我國屬于口袋罪。所謂非法經營罪一般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未取得經營方面的行政許可,而從事的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常見的有非法經營煙草、非法經營期貨、保險及出版物等等。
四、企業刑事法律風險的承擔主體:
企業是承擔刑事法律風險的主體,但不是企業活動領域內的唯一犯罪主體。企業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由企業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包括企業董、監、高及企業員工。
五、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預防:
盡管由于種種原因,有些企業的刑事風險在特定情況下轉化為真正的刑事案件。但是,由刑事風險演變成刑事案件,有一個引發危機轉化的過程,如果企業能夠及時正確地應對則可能化解危機,化險為夷。那,如何預防刑事法律風險呢?
(一)熟知與行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兒,如果經營者自己不懂,一定要請教專業的人包括企業法律顧問。
(三)妥善處理政商關系。
(四)處理好企業與外部其他企業之間的利益沖突。
(五)協調好企業內部合作者的關系,防范內部沖突。
(六)防范企業和內部員工的利益沖突。
六、對已經實際存在的刑事風險,如何防控?
首先,識別刑事法律風險。及時準確地識別法律風險是有效管理法律風險的前提。
其次,對刑事法律風險進行評估。通過分析法律風險的特征,確定法律風險轉化為刑事案件的概率及損失情況,合理確定風險防控策略。
最后,對刑事法律風險管理進行管控。法律風險管控方案并不能一勞永逸地確保安全,還需要通過一定的時限進行檢驗,根據收集、傳遞的信息上,重新評估、調整法律風險管理方案,進而真正實現合理有效的自我風險防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