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是指覆蓋土地并永久附著于土地的一類實物,比如建筑物。房地產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 、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
房地產由于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一般也被稱為不動產(real property,也寫作realty),與之相對應的是私產,即動產(personal property,也被稱作chattel或者personalty)。在技術層面上,一些人試圖將房地產與土地和設備等其他不動產相分離,同時將房地產所有權與房地產本身相分離。在不動產(immovable property)歸于民法權限下的同時,普通法中使用的是房地產(real estate)和不動產(real property)來這類權利。
雖然在英語中用real estate表示不動產,但是不動產與真實(real)的概念并沒有關系(也就是說,法律并沒有認定不動產比個人動產來得更真實)。這個詞起源于君主制下的領土世襲原則,在那時所有的土地都是國王的財產。所以不動產最原始的意思是王室領土(royal estate) 。real來自于法語中royale,是由使用法語的諾曼人在征服英格蘭時將這個詞帶入英語的。
近年來,很多經濟學家都認識到有效的不動產法律的缺位將使得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面臨很大的障礙。無論一個國家是貧窮還是富足,土地和依存土地的房產都是社會財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大多數發達經濟體中,個人和小型公司用來購買或開發土地和建筑物的資金主要來源于銀行抵押貸款,也就是用不動產的價值來開發其本身。銀行大多非常樂于以比較低的利率發放這樣的貸款,因為一旦借款人無法清償貸款,銀行可以取消借款人的抵押物贖回權,然后請求法庭將土地所有權轉移給銀行并將土地出售以拿回屬于他們的錢。然而許多發展中國家并沒有對抵押物贖回的有效法律保障,所以抵押貸款在那里要么沒有開展,要么只有特定的社會階層才能使用。
由于房地產是由土地及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構成,對于土地和房屋可以按以下方法分類:
(一)根據土地的用途分類:
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的規定》,城市用地可以分為九類:
居住用地;
公用設施用地(含商業用地);
工業用地;倉儲用地;
對外交通用地;
道路廣場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綠化用地;
特殊用地。
(二)根據房屋的用途分類:
按照房屋的使用功能可以分成八類:
住宅;
工業廠房和倉庫;
商場和店鋪;
辦公樓;
賓館酒店;
文體娛樂設施;
政府和公用設施;
多功能建筑(綜合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