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了加強公司對衍生工具業務的監督檢查工作,減少衍生工具業務帶來的風險,提高公司收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監管衍生工具業務的審計人員與相關的管理層人員。
第3條 本辦法中的持續性審查是指對建立和實施衍生工具的風險控制情況所實行的連續的、全面的、動態的、系統的監督檢查。
第4條 審計人員負責對衍生工具業務的流程和結果進行持續性審查。
第5條 審計人員定期對衍生工具交易的相關業務記錄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公司衍生工具相關的交易人員是否按照公司相關的衍生工具交易程序進行交易。
第6條 審計人員需針對衍生工具業務中的薄弱環節進行專項審查并撰寫報告。
第7條 審計人員需定期審查衍生工具交易的風險控制措施、程序與制度的執行情況,找出漏洞并提出改進意見。
第8條 審計人員需將審計分析結果編制成審計報告,呈送財務部經理、財務總監與總經理審核。
第9條 審計人員需對證券部經理及交易專員改進后的衍生工具風險控制制度與流程進行監察。
第10條 衍生工具交易的各級管理人員需嚴格按照自身的崗位職責對交易進行監察。
第11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