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宏宇公司問:國外公司為國內企業提供勞務國內企業在支付傭金時要代扣代繳哪些稅
對宏宇公司問題答復如下:
對于2009年1月1日以前的支付國外公司在國外為本公司提供的勞務,而國外公司在國內又無任何機構的,不需要為其代繳營業稅,而根據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最新變化,對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解釋有了新的變化,根據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修訂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四條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
也就是說,2009年1月1日后發生的,因接受勞務的單位在境內,所以得代扣營業稅。
如果國外提供勞務是個人的,則不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原來還要為國外公司代扣企業所得稅,但是否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勞務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據此原則性理解,盡管勞務的支付地在中國,但只要發生地在國外,還應理解為來源于國外的收入,不需要代扣繳納企業所得稅。而除勞務以外的收入支付地在國內,則需要代扣繳納企業所得稅。
浙公網安備 33010802003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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